4.3 水炮系统
4.3.1 水炮的设计射程和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炮的设计射程应符合消防炮布置的要求。室内布置的水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的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的水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计算。
2 当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应在产品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选用。
3 水炮的设计射程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Ds ——水炮的设计射程(m)
Dso——水炮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射程(m)
Pe ——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MPa)
P0 ——水炮的额定工作压力(MPa)
4 当上述计算的水炮设计射程不能满足消防炮布置的要求时,应调整原设定的水炮数量、布置位置或规格型号,直至达到要求。
5 水炮的设计流量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Qs ——水炮的设计流量(L/s)
qs0——水炮的额定流量(L/s)
4.3.2 室外配置的水炮其额定流量不宜小于30L/s。
4.3.3 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用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扑救室内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h;
2 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h;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石化生产装置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等冷却用水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3.4 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扑救室内一般固体物质火灾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用水量应按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到达防护区任一部位的要求计算。民用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40L/s, 工业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60L/s;
2 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等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 石化生产装置的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6L/min.m²。
4.3.5 水炮系统灭火面积及冷却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冷却面积的计算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石化生产装置的冷却面积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 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的冷却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F ——冷却面积(m²)
B ——最大油舱的宽度(m)
L ——最大油舱的纵向长度(m)
fmax——最大油舱的面积(m²)
4 其他场所的灭火面积及冷却面积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3.6 水炮系统的计算总流量应为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水炮设计流量的总和,且不得小于灭火用水计算总流量及冷却用水计算总流量之和。
4.3.1 按本规范第4.2.2条关于消防炮的布置应使其射流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的要求,可初步设定水炮的数量、布置位置和规格型号,然后再根据系统周围环境和动力配套等条件进行校核与调整。
在工程设计中,考虑到室外布置的水炮的射程可能会受到风向、风力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折算其设计射程。另外,在工程设计中,由于动力配套能力、管路附件、炮塔高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水炮的实际工作压力有可能不同于产品的额定工作压力,此时水炮的设计流量与实际射程都会相应变化。其中流量变化与压力变化的平方根成正比。
不同规格的水炮在各种工作压力时的射程的试验数据列表如下:
由上表可以看出,水炮工作压力每提高0.2MPa,相应射程提高6~11m。而对同一型号的水炮,在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其射程的变化呈与压力变化的平方根成正比的变化规律。
4.3.2 用于保护室外的、火势蔓延迅速的区域性场所的消防水炮,需具备足够的灭火流量和射程。流量过小的消防水炮在室外环境中容易受到风向和风力等因素的影响而降低射程,满足不了灭火和冷却的使用要求。
4.3.3 关于水炮系统的灭火和冷却用水连续供给时间:
1 参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中危险级民用建筑和厂房的持续喷水时间;
2 参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3 甲、乙、丙类液体贮罐、液化烃储罐、石化生产装置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冷却用水的连续供给时间需分别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和《装卸油品码头设计防火规范》等的有关规定。
4.3.4 关于水炮系统的灭火和冷却用水供给强度:
1 参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中危险级民用建筑和厂房的有关规定, 同时规定民用建筑用水量不应小于40L/s, 工业厂房等用水量不应小于60L/s;
2 参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 参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七章相应条文的有关规定;
4 参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严重危险级的相应规定。
4.3.5 关于水炮系统的灭火面积和冷却面积:
1 参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七章相应条文的有关规定;
2 参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相邻的石化生产装置的间距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3 参照《装卸油品码头设计防火规范》第六章的有关条文;
4 对于其它场所,可以按照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程设计。
4.3.6 本条规定系引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1 水炮的设计射程应符合消防炮布置的要求。室内布置的水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的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的水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计算。
2 当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应在产品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选用。
3 水炮的设计射程可按下式确定:
Dso——水炮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射程(m)
Pe ——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MPa)
P0 ——水炮的额定工作压力(MPa)
4 当上述计算的水炮设计射程不能满足消防炮布置的要求时,应调整原设定的水炮数量、布置位置或规格型号,直至达到要求。
5 水炮的设计流量可按下式确定:
qs0——水炮的额定流量(L/s)
4.3.2 室外配置的水炮其额定流量不宜小于30L/s。
4.3.3 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用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扑救室内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h;
2 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h;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石化生产装置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等冷却用水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3.4 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扑救室内一般固体物质火灾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用水量应按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到达防护区任一部位的要求计算。民用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40L/s, 工业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60L/s;
2 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等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 石化生产装置的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6L/min.m²。
4.3.5 水炮系统灭火面积及冷却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冷却面积的计算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石化生产装置的冷却面积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 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的冷却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B ——最大油舱的宽度(m)
L ——最大油舱的纵向长度(m)
fmax——最大油舱的面积(m²)
4 其他场所的灭火面积及冷却面积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3.6 水炮系统的计算总流量应为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水炮设计流量的总和,且不得小于灭火用水计算总流量及冷却用水计算总流量之和。
条文说明
4.3 水炮系统4.3.1 按本规范第4.2.2条关于消防炮的布置应使其射流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的要求,可初步设定水炮的数量、布置位置和规格型号,然后再根据系统周围环境和动力配套等条件进行校核与调整。
在工程设计中,考虑到室外布置的水炮的射程可能会受到风向、风力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折算其设计射程。另外,在工程设计中,由于动力配套能力、管路附件、炮塔高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水炮的实际工作压力有可能不同于产品的额定工作压力,此时水炮的设计流量与实际射程都会相应变化。其中流量变化与压力变化的平方根成正比。
不同规格的水炮在各种工作压力时的射程的试验数据列表如下:
水炮型号 | 射 程(m) | ||||
0.6MPa | 0.8MPa | 1.0MPa | 1.2MPa | 1.4MPa | |
PS40 | 53 | 62 | 70 | — | — |
PS50 | 59 | 70 | 79 | 86 | — |
PS60 | 64 | 75 | 84 | 91 | — |
PS80 | 70 | 80 | 90 | 98 | 104 |
PS100 | — | 86 | 96 | 104 | 112 |
由上表可以看出,水炮工作压力每提高0.2MPa,相应射程提高6~11m。而对同一型号的水炮,在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其射程的变化呈与压力变化的平方根成正比的变化规律。
4.3.2 用于保护室外的、火势蔓延迅速的区域性场所的消防水炮,需具备足够的灭火流量和射程。流量过小的消防水炮在室外环境中容易受到风向和风力等因素的影响而降低射程,满足不了灭火和冷却的使用要求。
4.3.3 关于水炮系统的灭火和冷却用水连续供给时间:
1 参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中危险级民用建筑和厂房的持续喷水时间;
2 参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3 甲、乙、丙类液体贮罐、液化烃储罐、石化生产装置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冷却用水的连续供给时间需分别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和《装卸油品码头设计防火规范》等的有关规定。
4.3.4 关于水炮系统的灭火和冷却用水供给强度:
1 参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中危险级民用建筑和厂房的有关规定, 同时规定民用建筑用水量不应小于40L/s, 工业厂房等用水量不应小于60L/s;
2 参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 参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七章相应条文的有关规定;
4 参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严重危险级的相应规定。
4.3.5 关于水炮系统的灭火面积和冷却面积:
1 参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七章相应条文的有关规定;
2 参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相邻的石化生产装置的间距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3 参照《装卸油品码头设计防火规范》第六章的有关条文;
4 对于其它场所,可以按照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程设计。
4.3.6 本条规定系引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