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现场管理
5.4.1设备设施管理
5.4.1.1设备设施建设
企业总平面布置应符合GB50187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和建筑灭火器配置应分别符合GB50016和GB50140的规定;建设项日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评价,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査、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管理程序。
5.4.1.2设备设施验收
企业应执行设各设施采购、到货验收制度,购置、使用设计符合要求、质量合格的设备设施。设备设施安装后企业应进行验收,并对相关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
5.4.1.3设备设施运行
企业应对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设备设施管理台账。
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施以及检测与监测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
企业应针对高温、高压和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高风险设备,以及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各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建立运行、巡检、保养的专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始终处于安全可靠的运行状态。
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应随意拆除、娜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5.4.1.4设备设施检维修
企业应建立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制定综合检维修计划,加强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落实“五定”原则,即定检维修方案、定检维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维修质量、定检维修进度,并做好记录。
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安金风险分析、控制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及安全验收标准。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安全控制措施,隔离能量和危险物质,并进行监督检査,检维修后应进行安全确认。检维修过程中涉及危险作业的,应按照5.4.2.1执行。
5.4.1.5检测检验
特种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祥石油开采特种设各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相关安全使用证。
5.4.1.6设备设施拆除、报废
企业应建立设备设施报废管理制度。设各设施的报废应办理审批手续,在报废设备设施拆除前应制定方案,并在现场设置明显的报废设备设施标志。报废、拆除涉及许可作业的,应按照5.4.2.1执行,并在作业前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报废、拆除应按方案和许可内容组织落实。
5.4.2作业安全
5.4.2.1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
企业应事先分析和控制生产过程及工艺、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坏境等存在的安全风险。
生产现场应实行定置管理,保持作业环境整洁。
生产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职业病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应急照明、安全通道,并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企业应对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爆破作业、封道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将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作业许可应包含安全风险分析、安全及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处置等内容。作业许可实行闭坏管理。
企业应对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条件等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检査,做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及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企业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对设备能量和危险有害物质进行屏蔽或隔离。
两个以上作业队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活动时,不同作业队伍相互之间应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和采取的有效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査与协调。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的特殊作业,应符合GB30871的规定。
5.4.2.2作业行为
企业应依法合理进行生产作业组织和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设备设施、工艺技术以及从业人员作业行为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作业行为安全风险。
企业应监督、指导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企业应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岗位安全风险相适应的、符合GB/T11651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与用品,并监督、指导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佩戴、使用、维护、保养和检査个体防护装备与用品。
5.4.2.3岗位达标
企业应建立班组安全活动管理制度,开展岗位达标活动,明确岗位达标的内容和要求。
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职责、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防护用品使用、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措施。
各班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安全操作技能训练、岗位作业危险预知、作业现场隐患排查、事故分析等工作,并做好记录。
5.4.2.4相关方
企业应建立承包商、供应商等安全管理制度,将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纳入企业内部管理,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作业人员培训、作业过程检査监督、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绩效评估、续用或退出等进行管理。
企业应建立合格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定期识别服务行为安全风险,并来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企业不应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护条件的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企业应与承包商、供应商等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护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应通过供应链关系促进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
5.4.3职业健康
5.4.3.1基本要求
企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为解除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设置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符合GBZ1的规定。
企业应确保使用有毒、有害物品的作业场所与生活区、辅助生产区分开,作业场所不应住人;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工作场所与其他工作场所隔离。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检验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监测。
企业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特殊情况应急后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并存档。对检查结果异常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就医,并定期复查。企业不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应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禁忌作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应符合GBZ188的规定。
各种防护用品、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建立台账,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维护和更换。
涉及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贮存的企业,应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为接触放射线的从业人员佩带个人剂量计。
5.4.3.2职业危害告知
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应符合GBZ/T203的规定。
5.4.3.3职业病危害申报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及时更新信息。
5.4.3.4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企业应改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不超过GBZ2.1、GBZ2.2规定的限值。
企业应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人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向从业人员公布。
定期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液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企业应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的整改建议,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査。
5.4.4警示标志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场所的安全风险特点,在有重大危险源、较大危险因素和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置明显的、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病危害書示标识。其中,警示标志的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应分别符合GB2893和GB2894的规定,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符合GB5768(所有部分)的规定,工业管道安全标识应符合GB7231的规定,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GB13495.1的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应符合GBZ158的规定。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应标明安全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在有重大隐患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在有安全风险的工作岗位设置安全告知卡,告知从业人员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企业应定期对警示标志进行检査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企业应在设备设施施工、吊装、检维修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渠、构、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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