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事故查处


5.7.1报告

  企业应建立事故报告程序,明确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任人、时限、内容等,并教育、指导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报告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企业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況的,应当及时补报。

  5.7.2调查和处理

  企业应建立内部事故调査和处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和国际通行做法,将造成人员伤亡(轻伤、重伤、死亡等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和财产损失的事故纳入事故调査和处理范畴。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及时成立事故调査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査。事故调査应査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波及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应吸取的教训、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企业应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企业应根据事故等级,积极配合有关人民政府开展事故调査。

  5.7.2管理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将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企业内部发生的事故纳人本企业事故管理。

  企业应按照GB6441、GB/T15499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行业确定的事故统计指标开展事故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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