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通则


6.1.1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住宅物业时,应对移交的房屋及共用消防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查验,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接收,建立消防档案。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相关资料和消防档案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6.1.2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住宅物业管理办公室、门卫、治安岗亭等场所,集中配备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火栓扳手、救生绳、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通讯器材等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明确专人保管,确保完好有效。
6.1.3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照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或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应违法改变使用性质。封闭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架空层、设备层、车库等,不应改变使用性质。
6.1.4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物业使用人禁止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a) 搭建违章建(构)筑,影响消防安全;

    b) 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c) 占用防火间距;
    d)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e)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f) 占用消防车作业场地,设置妨碍举高消防车作业和消防车通行的绿化或障碍物;
    g)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使用明火。
6.1.5 住宅物业区域内消防车道、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发生改变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更换标识、标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改变情况,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6.1.6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在指定区域停放汽车、助动车、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物业服务企业划定的停车区域,不应影响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及举高消防车作业。
    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电气线路和设备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电工安装,充电时宜在室外进行,周围不应有可燃物。 有条件的,可设置固定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充电点或设置带安全保护装置的充电设施。
6.1.7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应设置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在规定区域、路段和规定时间内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志,禁止在采用外保温材料的建筑60m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6.1.8 住宅物业设置集体宿舍、合租居住用房或集体活动场所使用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其场地、设施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6.1.9 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消防安全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装饰装修房屋时,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6.1.10 住宅物业进行外立面装修、装饰、节能改造时,施工现场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禁止采用易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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