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6.2.1 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6.2.2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道是否畅通,消防车作业场地是否被占用,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b)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c)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d)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故障,有无违章情况;
e)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f) 装饰装修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情况;
g)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6.2.3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 物业使用性质有无违法改变情况;
c)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故障,有无违章情况;
d)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e)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f)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g)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和持证上岗情况;
h)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i) 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j)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k)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6.2.4 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6.2.5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房屋装修、装饰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6.2.6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物业使用人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等妨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应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告知整改;对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整改的,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可视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或由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6.2.7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6.2.2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道是否畅通,消防车作业场地是否被占用,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b)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c)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d)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故障,有无违章情况;
e)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f) 装饰装修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情况;
g)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6.2.3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 物业使用性质有无违法改变情况;
c)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故障,有无违章情况;
d)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e)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f)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g)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和持证上岗情况;
h)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i) 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j)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k)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6.2.4 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6.2.5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房屋装修、装饰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6.2.6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物业使用人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等妨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应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告知整改;对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整改的,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可视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或由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6.2.7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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