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消防队标准 GA/T998-2012
>
6 选址
乡镇消防队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a) 应设在辖区内的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
b) 消防车辆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或隔离设施,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c) 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乡镇消防队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不宜小于200m。
上一节:
5 建队标准
下一节:
7 装备配备
目录导航
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建队标准
6 选址
7 装备配备
8 人员配备
9 执勤管理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