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执勤管理
9.1 日常管理
9.1.1 乡镇专职消防队由地方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管理,乡镇志愿消防队由乡镇政府或者公安派出所管理。
9.1.2 乡镇专职消防队的经费保障、岗位管理和人员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宜参照事业单位管理。
9.1.3 乡镇消防员的上岗培训由县级及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乡镇专职消防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学习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预防和扑救及应急救援业务,开展体能和消防技能训练。乡镇志愿消防员的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由省或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
9.1.4 乡镇消防队应定期对乡镇消防员进行在岗消防业务培训。
9.1.5 乡镇消防队应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落实考核奖惩。
9.1.6 乡镇消防队应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人员法纪观念和职业荣誉感。
9.1.7 乡镇消防队应建立安全防事故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防事故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9.1.8 乡镇专职消防员应按照GA 856的要求统一着装。
9.1.9 乡镇消防队应做好党、团组织建设,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9.2 执勤训练
9.2.1 乡镇消防队应建立值班备勤制度,分班编组执勤,确保24h值班(备勤),值班驾驶员数量不应少于本队消防车总数。乡镇志愿消防队每班应保证至少2名人员在队值班,包括队长、驾驶员(通信员),其他值班人员可在队外备勤。乡镇专职消防员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采取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休息休假权利。
9.2.2 乡镇消防队可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建立执勤训练制度,积极开展业务训练,规范执勤行动。
9.2.3 乡镇消防队应建立器材装备检查保养制度,定期检查、及时维护保养。
9.2.4 乡镇消防队接到火灾报告、救援求助或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指令后,应立即出动赶赴现场处置。
9.3 标牌标识
9.3.1 门牌标语
乡镇消防队称谓:××(市、县、区)××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
各类库室的门牌标志、标语设置要求参照《公安消防部队基层正规化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9.3.2 消防车辆标识
乡镇消防队的消防车辆(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辆(艇)上牌,警报器、标志灯具配备应符合GB 8108、GB 13954的规定;车身应按照GB/T 3181的要求喷涂为红色,在显著位置喷涂"消防"字样或标志图案;车辆前门适当位置设置车辆编号。
9.3.3 灭火救援服装装具标识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的背面、消防头盔的侧面统一喷涂"××(乡镇名称简称)消防"。
灭火救援服装装具标识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服装装具标识暂行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9.1.1 乡镇专职消防队由地方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管理,乡镇志愿消防队由乡镇政府或者公安派出所管理。
9.1.2 乡镇专职消防队的经费保障、岗位管理和人员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宜参照事业单位管理。
9.1.3 乡镇消防员的上岗培训由县级及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乡镇专职消防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学习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预防和扑救及应急救援业务,开展体能和消防技能训练。乡镇志愿消防员的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由省或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
9.1.4 乡镇消防队应定期对乡镇消防员进行在岗消防业务培训。
9.1.5 乡镇消防队应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落实考核奖惩。
9.1.6 乡镇消防队应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人员法纪观念和职业荣誉感。
9.1.7 乡镇消防队应建立安全防事故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防事故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9.1.8 乡镇专职消防员应按照GA 856的要求统一着装。
9.1.9 乡镇消防队应做好党、团组织建设,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9.2 执勤训练
9.2.1 乡镇消防队应建立值班备勤制度,分班编组执勤,确保24h值班(备勤),值班驾驶员数量不应少于本队消防车总数。乡镇志愿消防队每班应保证至少2名人员在队值班,包括队长、驾驶员(通信员),其他值班人员可在队外备勤。乡镇专职消防员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采取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休息休假权利。
9.2.2 乡镇消防队可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建立执勤训练制度,积极开展业务训练,规范执勤行动。
9.2.3 乡镇消防队应建立器材装备检查保养制度,定期检查、及时维护保养。
9.2.4 乡镇消防队接到火灾报告、救援求助或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指令后,应立即出动赶赴现场处置。
9.3 标牌标识
9.3.1 门牌标语
乡镇消防队称谓:××(市、县、区)××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
各类库室的门牌标志、标语设置要求参照《公安消防部队基层正规化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9.3.2 消防车辆标识
乡镇消防队的消防车辆(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辆(艇)上牌,警报器、标志灯具配备应符合GB 8108、GB 13954的规定;车身应按照GB/T 3181的要求喷涂为红色,在显著位置喷涂"消防"字样或标志图案;车辆前门适当位置设置车辆编号。
9.3.3 灭火救援服装装具标识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的背面、消防头盔的侧面统一喷涂"××(乡镇名称简称)消防"。
灭火救援服装装具标识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服装装具标识暂行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