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装备配备
7.1 乡镇消防队的装备配备,应满足扑救本辖区内火灾和应急救援的需要。
7.2 乡镇消防队的消防车辆配备,应符合表3的规定。水罐或泡沫消防车的载水量不应小于1.5t。
7.3 乡镇消防队消防车随车器材装备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4、表5的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配其他特种装备。消防摩托车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随车器材。乡镇消防队配备分水器和接口等相关器材的公称压力应与水带相匹配。随车器材装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7.4 乡镇消防员防护装备由基本防护装备和特种防护装备组成。
7.5 乡镇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6的规定,特种防护装备的品种及数量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乡镇志愿消防队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配备数量可适当减少,但应保证本队专职消防员和同一时间参加值班备勤的志愿消防员每人一具。防护装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7.6 乡镇消防队应结合实际选择配备抢险救援器材等,其品种及数量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抢险救援器材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7.7 乡镇消防队应结合实际选择配备通信摄影摄像器材,其配备标准不宜低于表7的规定。通信摄影摄像器材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7.8 乡镇消防队的消防水带、灭火剂等易损耗装备,应按照不低于投入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保持库存备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