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技术鉴定物证提取方法 GB/T2016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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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爆炸火灾
5.3.1 提取部位
当爆炸起火点确认之后,提取爆炸点及距爆炸点不同位置的爆炸飞溅物(散落在地面、设备表面、墙壁上等),以及未在火场存放,未经爆炸燃烧的原物品,共同作为物证鉴定的试样。
5.3.2 液体、固体爆炸
应将不同位置的爆炸飞溅物及爆炸燃烧形成的残留物,按空间立体取样法提取。
5.3.3 气体爆炸
爆炸点及其附近的气样采用抽气泵、采样器或注射器抽提。爆炸点周围的烟尘按空间立体取样法提取。
上一节:
5.2 自燃火灾
下一节:
5.4 放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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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器材、材料与溶剂
5 提取方法
5.1 电气火灾
5.2 自燃火灾
5.3 爆炸火灾
5.4 放火
5.5 取样量
6 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