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技术鉴定物证提取方法 GB/T2016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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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取样量
技术鉴定的物证可按下列数量提取:
——熔痕及设备,起火点处的熔痕尽量取全,设备物证当不容易拆解时,可整体提取;
——炭灰及地面,每个点应提取250g以上;
——烟尘,应提取纯烟尘0.1g以上;
——头发,应提取1g以上;指甲应提取可剪的全部,衣服应提取200g以上;
——气体,应提取500mL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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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放火
下一节:
6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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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器材、材料与溶剂
5 提取方法
5.1 电气火灾
5.2 自燃火灾
5.3 爆炸火灾
5.4 放火
5.5 取样量
6 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