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低温试验方法


4.1 目的
提供一种标准的试验程序,用于评价固定灭火系统及部件在低温下贮存和使用的适应性。
4.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T 10589的规定。试验设备应能在工作室内保持4.3.1规定的试验温度,应采用强迫空气循环来保持温度均匀性。试验设备工作室尺寸应能满足试样的任何表面与相对应的箱壁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小于10cm。
4.3 试验条件参数
4.3.1 试验温度
试验温度可从下列温度中选取(温度偏差为±2°C):+5°C、0°C、-10°C、-20℃、-30°C、-40°C、-55°C、-65°℃或产品标准规定的试验温度。
4.3.2 持续时间
持续时间可从下列时间中选取:2h、16h、24h、72h、96h、10d、30d或产品标准规定的持续时间。
4.3.3 低温试验严酷程度
低温试验温度和持续时间是决定低温试验严酷程度的两个参数。根据试样的制作材料以及体积、质量的大小和具体使用坏境因素,可在4.3.1和4.3.2所给数值中选取,也可另行规定出适宜的试验温度和持续时间。当试验的目的仅仅是检验试样在低温时能否正常工作,则试验的持续时间应能充分满足试样在规定的温度下达到稳定。当用本标准作为与低温耐久性或可靠性相联系的有关试验时,所需的持续时间应足够长,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作出规定。
4.4 预处理
试样在试验前应去掉包装,在标准大气条件下放置不少于2h或按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理。
4.5 初始检验
按产品标准规定对试样进行外观检査及有关性能的检验。
4.6 条件试验
4.6.1 将试样按正常工作位置或产品标准规定的位置放入试验箱的工作室内。试样可处于不通电状态、通电状态、伺应状态或产品标准规定的状态。
4.6.2 待试验箱工作室内温度达到规定值并稳定后,开始计算持续时间。
4.6.3 若要求进行中间检测,可按产品标准规定对试样进行有关性能的测量。对功能性检测,应按产品标准规定对试样给予通电或施加负载,以检验其能否达到所规定的功能要求。中间检测应在条件试验期间或结束时按规定项目进行测量,测量时,试样不应从试验箱中取出。
4.6.4 在条件试验结束后,应使试样恢复到室温,对通电运行或施加负载的试样可在恢复前停止通电或卸去负载.
4.7 恢复
4.7.1 试样应在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恢复直到解冻。
4.7.2 可用手抖动试样或用短时吹风以除去水滴。
4.7.3 当产品标准有要求时,可对试样在恢复期间保持通电或加载并连续进行测量。
4.7.4 恢复时间应足够长,以便使温度达到稳定,所有测量应在恢复终了前进行完毕。
4.8 最后检测
根据产品标准的要求,对试样的外观和有关性能进行检测。
最后检测应在恢复结束后立即进行。对温度变化最敏感的参数应先测量。除非产品标准另有规定,所有参数应在30min内测量完毕。
4.9 试验结果评定
试验结果的评定由被测试样的产品标准提出,可包括以下内容:
a) 试样的外观变化;
b) 试样的性能及功能的测试结果,包括中间检测和最后检测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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