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低温恒温恒湿试验方法


7.1 目的
提供一种标准的试验程序,用于评价固定灭火系统及零部件在湿热气候下贮存和使用的适应性。
7.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T 10586的规定。
使用直接与水接触产生湿度的加湿法时,试验用水的电导率应不大于20μS/cm。
7.3 试验条件参数
试验的条件参数主要由试验温度、相对湿度和持续时间共同决定。表5给出了试验温度和相对湿度的组合,推荐的持续时间为:24h,48h,96h。
可根据需要从中选取或另行规定出适宜的温度、相对湿度和持续时间。
7.4 预处理
试样在试验前应进行表面去油和去污处理,以及在标准大气条件下放置不少于2h或按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理。
7.5 初始检测
按产品标准规定对试样进行外观检查及有关性能的检验。
表5 试验温度和相对湿度组合表
 
7.6 条件试验
7.6.1 将试样按其工作位置或产品标准规定的位置放入试验箱的工作室内。试样可处于不通电、通电、伺应状态或产品标准规定的状态。
7.6.2 在不加湿的条件下将试验温度升到规定值,以对试样进行预热。
7.6.3 待温度稳定后开始加湿,以免试样产生凝露。待工作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达到规定值并稳定后,开始计算持续时间。
7.6.4 若要求进行中间检测,可按有关规定对试样进行相关性能的测量。对功能性检测,应按产品标准规定对试样给予通电或施加负载,以检验其能否达到规定功能。中间检测应在条件试验期间或结束时按规定项目进行测量,测量时,试样不应从试验箱中取出。
7.7 恢复
7.7.1 在条件试验结束时,一般试样应在标准大气条件下恢复,恢复时间应足够长,以便使温度与相对湿度均达到稳定,恢复时间应从符合恢复条件时开始计算。如果试样需在特定条件下进行恢复,则由产品标准做出具体规定。
7.7.2 根据试样的特性和试验室的条件,试样也可留在试验箱中恢复,或在另外的试验箱中恢复。留在试验箱中恢复时,应在0.5h内将相对湿度降至环境湿度,然后在0.5h内将温度调节到规定的条件,温度偏差为±2°C。转移到另外的试验箱中恢复时,转移试样的时间应尽可能短,最长不应超过5min。
7.8 最后检测
根据产品标淮的要求,对试样的外观和有关性能进行检测。
最后检测应在恢复阶段结束后立即进行。对湿度变化最敏感的参数应先测量。除非产品标准另有规定,所有参数应在30min内测量完毕。
7.9 试验结果评定
试验结果的评定由被测试样的产品标准提出,可包括以下内容:
a) 试样的外观变化;
b) 试样的性能及功能的检测结果,其中包括中间检测和最后检测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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