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油罐冷却


5.4.1 应及时启动着火油罐以及邻近油罐的固定水喷淋系统。
5.4.2 快速估算冷却力量,并合理部署,利用水枪或储罐区设置的固定水炮、移动水炮等对着火油罐和 受辐射热威胁的邻近油罐及附属设施实施冷却。
5.4.3 冷却重点。对可能发生爆炸或沸溢喷溅的油罐,应部署充足的冷却力量;对液位低的着火油罐及其邻近油罐应加强冷却。
5.4.4 冷却顺序。应按照油罐受火势威胁程度的大小确定冷却顺序。宜先着火油罐,后邻近油罐;先低液位油罐,后高液位油罐。
5.4.5 冷却范围和强度。油罐的冷却范围和冷却强度按GB 50160—2008的8.4.4?8.4.7以及GB 50074— 2002的12.2.7.12.2.8规定执行,按实际冷却效果进行调整。
5.4.6 冷却方法:
a) 采用固定水喷淋系统冷却时,宜根据需要分层、分段实施冷却;
b) 采用移动装备冷却时,冷却水应射到罐壁上沿或油罐顶部,使水从上往下流,且冷却水应均匀, 不能留有空白区域;对浮顶罐应重点冷却密封圈处及以上部位的罐壁;
c) 油罐火焰扑灭后,应继续冷却,直至罐壁及油品的温度降到低于油品的自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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