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供电要求
5.5.1 通信设备使用的直流电源电压标称值应为5V、12V或24V(负极接地)。
5.5.2 各设备电池应保证至少可连续工作2h,允许无线电发射机降低发射功率工作。
5.5.3 应能使用市电或车载电源供电,可用市电或车载电源给单兵系统电池充电。
5.5.4 各种电源应符合标准化、规格化和系列化的要求,具有高可靠性。
5.5.2 各设备电池应保证至少可连续工作2h,允许无线电发射机降低发射功率工作。
5.5.3 应能使用市电或车载电源供电,可用市电或车载电源给单兵系统电池充电。
5.5.4 各种电源应符合标准化、规格化和系列化的要求,具有高可靠性。
- 上一节:5.4 通信附件要求
- 下一节:5.6 使用环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