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整机性能
4.2.1 结构要求
终端机外壳的防护等级应为IP 54。
4.2.2 基本性能
4.2.2.1 终端机应能计算出其所在车辆(以下称本车)所处位置的经度、纬度、移动速度及时间等参数。
4.2.2.2 终端机应能设定至少8种车辆状态,包括待命、出动、执勤、检修、途中、到场、出水、返回等。
4.2.2.3 终端机应能将本车的位置信息和状态信息实时传送给安装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消防车辆动态管理中心收发装置。
4.2.2.4 终端机应能接收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下达的出动命令或行车路线,并在显示单元上显示。
4.2.2.5 终端机从开机到进入工作程序所需时间不应超过45 s。
4.2.2.6 终端机应至少包括一个故障报警装置。
4.2.3 电源要求
4.2.3.1 终端机的电源应能保证其至少连续工作8 h。
4.2.3.2 终端机应采用输出电压为直流12 V的电源。
4.2.3.3 终端机如果选用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应由可重复充电的电池及充电器组成。
4.2.4 自检功能
4.2.4.1 终端机自检时间超过1 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其自检功能应不影响非自检部位和终端机本身的基本性能。自检完成后应有相应的音响提示。
4.2.4.2 终端机应能手动检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灯、显示器的功能。
4.2.5 故障报警功能
4.2.5.1 终端机应设故障指示灯,无论终端机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故障信号存在,该故障指示灯应点亮。
4.2.5.2 终端机应具有下述故障显示功能:
——终端机应能显示通信故障信息;
——当终端机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发出故障声信号;
——终端机的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
- 上一节:4.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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