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型式检验
8.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部分第6章规定的6.1.5、6.2~6.19。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检验样品。
8.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e)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f)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
8.2.3 在型式检验中累计补做次数不允许超过四次,单项补做次数不超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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