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检验分类


7.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外观、尺寸、耐水性、耐碱性、耐酸性。必要时可按产品特点和预定用途或合同规定增加检验项目。
7.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规定的耐火性能和所有的理化性能。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配方、工艺、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产品强制性准入制度有要求时;
  f)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时。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