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系列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抽样与判定
A.1 系列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确定
系列固定消防给水设备须同时具有如下特点:
a)结构形式工作原理相同;
b)操作方式、逻辑控制程序和实现功能相同;
c)关键零、部件产品生产商相同且按相同工艺加工制造
d)型号按同一方法编制(包括企业自定义部分)。
A.2 系列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抽样样本
A.2.1 符合A.1要求的系列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系列内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规格不应少于4种。
A.2.2 符合A.1要求的系列固定消防给水设备,如系列内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规格不多于20种,抽取最大和最小两个规格。
A.2.3 符合A.1要求的系列固定消防给水设备,如系列内消防泵的规格多于20种,在A.2.2的基础上,每增加10种规格,增加抽取中等规格一种。
A.3 适用范围
系列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适用范围为所抽取规格中最大与最小消防额定工作压力,最大与最小消防额定工作流量,最大与最小操控柜总功率,最大与最小消防有效水容积/消防顶压置换水容积,最大与最小止气/充气压力,最大与最小最低取水压力所覆盖的该系列的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A.4 检验判定
A.4.1 对抽取的规格按本标准的规定检验,如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整个系列合格。
A.4.2 对抽取的规格按本标准的规定检验,如任一规格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整个系列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