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
1.0.3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
1.0.4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城镇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镇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以下简称原规范)自1999年起施行至今已超过10年,2003年版完成局部修订,执行至今也已有7年,在我国住房商品化的全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我国住房市场快速发展,住宅品质有了很大变化,部分条文已不适应当前情况,需要修改并补充新的内容;近年来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法规,在表述和指标方面有所发展变化,需要对本规范的相应条文进行调整,避免执行中的矛盾;为落实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本规范也应进行修订,正确引导中小套型住宅设计与开发建设。
本次修订扩充了原来各章节的内容,修改了部分经济技术指标的低限要求和计算方法,以便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 目前我国城镇住宅形式多样,但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本规范对这些设计的基本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故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建设关系到民生以及社会和谐,国家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住宅设计时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本条阐述了住宅设计的基本原则,重点突出了保证安全卫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住宅设计时必须统筹考虑,全面协调,在我国城镇住宅建设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0.4 住宅设计涉及建筑、结构、防火、热工、节能、隔声、采光、照明、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各种专业,各专业已有规范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重申外,本规范不再重复,因此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主要有: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 5063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
《电梯主要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GB/T 7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