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卫生间


5.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
5.4.2 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
      2 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
      3 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
      4 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1.80
      5 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0
5.4.3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4.5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4.6 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条文说明
 

5.4 卫生间
5.4.1 本次修编不再进行分类和规定设置卫生间的个数,仅规定了每套住宅应配置的卫生设备的种类和件数,强调至少应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以保证基本生活需求。
       本次修编明确规定集中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比原规范规定数值减小0.5㎡。其修改依据是:由于住宅集成化技术的不断成熟,设备成套技术的不断推广,提高了卫生间面积的利用效率。
5.4.2 本条规定了卫生设备分室设置时几种典型设备组合的最小使用面积。卫生间设计时除应符合本条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范5.4.1条对每套住宅卫生设备种类和件数的规定。为适应卫生间成套设备集成技术和卫生设备组合多样化的要求,本次修编增加了两种空间划分类型,并规定了最小使用面积。由不同设备组合而成的卫生间,其最小面积的规定依据是:以卫生设备低限尺度以及卫生活动空间计算最低面积;对淋浴空间和盆浴空间作综合考虑,不考虑便器使用与淋浴活动的空间借用;卫生间面积要适当考虑无障碍设计要求和为照顾儿童使用时留有余地。
5.4.3 无前室的卫生间,其门直接开向厅或厨房的这种布置方法问题突出,诸如“交通干扰”、“视线干扰”、“不卫生”等,本条规定要求杜绝出现这种设计。
5.4.4 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层,因施工质量差而发生漏水的现象十分普遍,同时管道噪声、水管冷凝水下滴等问题也很严重。因此,本条规定不得将卫生间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4.5 在跃层住宅设计中允许将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或餐厅的上层,尽管在使用上无可非议,对其他套型也毫无影响,但因布置了多种设备和管线,容易损坏或漏水,所以本条要求采取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减少或消除对下层功能空间的不良影响。
5.4.6 洗衣为基本生活需求,洗衣机是普遍使用的家用设备,属于卫生设备,通常设置在卫生间内。但是在实际使用中有时设置在阳台、厨房、过道等位置。本条文强调,在住宅设计时,应明确设计出洗衣机的位置及专用给排水接口和电插座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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