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燃气


8.4.1 住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入口压力应在0.75倍~1.5倍燃具额定范围内。
8.4.2 户内燃气立管应设置在有自然通风的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且宜明装设置,不得设置在通风排气竖井内。
8.4.3 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2 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3 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
      4 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或其他非居住房间。
8.4.4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排气口应采取防风措施,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排气孔洞位置;当多台设备合用竖向排气道排放烟气时,应保证互不影响。户内燃气热水器、分户设置的采暖或制冷燃气设备的排气管不得与燃气灶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
8.4.5 使用燃气的住宅,每套的燃气用量应根据燃气设备的种类、数量和额定燃气量计算确定,且应至少按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计算。

 

条文说明
 

8.4 燃气
8.4.1 本条引自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8.4.2 考虑到除燃气灶外,热水器等用气设备也可能设置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因此,户内燃气立管设置在燃气灶和燃气设备旁可减少支管长度,要尽量避免穿越其他房间,对于保持户内美观和安全都有好处,实际工程也都如此,本条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住宅立管明装设置是指不宜设置在不便于检查的水管管井等密闭空间内,更不允许设置在通风排气道内。如必须设置在水管管井内,管井还需设置燃气浓度监测报警设施等,见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8.4.3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整理。考虑到浴室使用热水器时门窗较密闭,一旦有燃气发生泄漏等事故,难以及时发现,很不安全,因此浴室内不允许设置有可能积聚有害气体的设备。要求厨房等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通风良好”,是指能符合本规范第5.3节的规定,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且燃气灶和其他燃气设备能符合本规范第8.5节的规定。允许安装燃气设备的“其他非居住房间”,是指一些大户型住宅、别墅等为燃气设备等单独设置的、有与其他空间分隔的门、有自然通风且确实能保证无人居住的设备间等,不包括目前一般住宅中不能保证无人居住的起居室、餐厅以及与之相通的过道等。
8.4.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整理。
8.4.5 本条规定了住宅每套的燃气用量和最低设计燃气用量的确定原则,即使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也应预留住户选择采用单户燃气热水器的条件。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