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气流组织


8.2.1 Ⅰ级~Ⅲ级洁净手术室内集中布置于手术台上方的非诱导型送风装置,应使包括手术台的一定区域即手术区处于洁净气流形成的主流区内。送风装置送风面积不应低于表8.2.1列出的数值。当眼科手术室超过30㎡,其他手术室净面积超过50㎡,且需要增大上述送风面积时,出风面积增大的比例不应超过手术室净面积增大的比例。

表8.2.1  洁净手术室送风口集中布置的最小面积

表8.2.1  洁净手术室送风口集中布置的最小面积
表8.2.1  洁净手术室送风口集中布置的最小面积
表8.2.1  洁净手术室送风口集中布置的最小面积

8.2.2 当洁净手术室的集中送风面需要分隔开时,应使气流在地面以上约2m高度搭接。当分隔后的送风盲区宽度为0.1m~0.25m时,房间净高相应不低于2.8m~3.2m。
8.2.3 洁净手术室集中送风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优先选用工厂化、装配化、安装简便的成品,避免现场加工。
      2 无影灯立柱和底罩占有送风面的送风盲区不宜大于0.25m×0.25m。
      3 送风装置应方便更换或能在手术室外更换其中的末级过滤器;可采用有阻漏功能的成品装置,过滤器箱应设在附近的设备层内。
      4 应执行本规范第13.3.8条的检漏规定。
      5 集中送风装置送风洁净气流满布比应大于0.9,并应由下式进行计算:

      6 当在Ⅰ级手术室手术区地面以上1.2m截面按本规范第13.3.6条第3款要求布置测点时,风速不均匀度β应小于等于0.24,β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i——每个测点的速度(m/s);
            ——各测点平均速度(m/s);
                k——测点数。
      7 在Ⅱ、Ⅲ级手术室集中送风装置送风面以下0.1m的截面上的送风速度应能均匀分布,宜在0.1m/s~0.4m/s之间,不得出现无速度的盲区。
8.2.4 Ⅳ级手术室可在顶棚上分散布置送风口。
8.2.5 Ⅰ级洁净辅助用房集中送风装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2.3条有关要求外,其面积宜根据医疗要求确定。
8.2.6 Ⅱ级~Ⅳ级洁净辅助用房可在顶棚上分散布置送风口。
8.2.7 洁净手术室均宜采用室内回风,可在其附属的相通邻室回风,但不应通过走廊有组织回风。
8.2.8 洁净手术室应采用平行于手术台长边的双侧墙的下部回风;除前室外,洁净手术室附属且相通的邻室,可只利用来自手术室的回风而无级别要求;经常有人活动又需送洁净风的房间,也应采用下侧回风,当侧墙之间距离大于等于3m时,可采用双侧下部回风,但不宜采用四角或四侧回风。经常无人且需送洁净风的房间以及洁净区走廊或其他洁净通道可采用上回风。
8.2.9 下部回风口洞口上边高度不宜超过地面之上0.5m,洞口下边离地面不宜小于0.1m。Ⅰ级洁净手术室的两侧回风口宜连续布置,其他级别手术室的两侧回风口,每侧不应少于2个,宜均匀布置。
8.2.10 回风口的吸风速度宜按表8.2.10选用。

表8.2.10  回风口吸风速度(m/s)

表8.2.10  回风口吸风速度(m/s)

8.2.11 洁净手术室应设上部排风口,其位置宜在病人头侧的顶部。排风口吸风速度不应大于2m/s。
8.2.12 Ⅰ级~Ⅲ级洁净手术室和负压手术室内除集中净化空调方式外不应另外加设空气净化器。其他洁净用房可另加设带高中效及以上效率过滤器的空气净化器。


 

条文说明
 

8.2 气流组织
8.2.1 根据主流区理论,非诱导型送风装置集中布置后,在原空气洁净度级别的风量下,当集中送风面积达到全室面积的1/10~1/8后,全室6级的风量可使手术区级别提高至5级,而室内其他区域仍为原级别,即中心区可提高一级,手术区细菌浓度也降低一半以上,执行本规范10年的事实也说明可以做到这一点。本规范原来定的送风面积约适用54㎡以下手术室(与2000年10月1日由原卫生部主编并印发的《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相当),所以此次修订略提高要求,对超过50㎡的手术室,作了本条规定。国外标准除日本提到全室层流外,都是手术台顶部集中送风。由于实际建设的手术室面积可能大出标准给出的约50㎡的面积很多,考虑到发生这种情况,所以本条给出的是最小面积,必要时可以加大,并取消了原1.2倍的规定,交由设计者掌握。而国外标准中最大送风面积为德国标准在9㎡以上,最小为美国,送风面积每边比手术台外延305mm。俄国则还有3㎡~4㎡一档。
8.2.2 这几年出现的多功能复合手术室(也称介入手术室、复合手术室),往往在顶棚上安有吊轨,使送风面被分隔。这种情况还算不算集中送风?根据气流搭接的原理,普通顶部满布高效过滤器的送风口之间还有5cm~10cm的无风盲区。当送风面被分隔时,只要下降气流经5倍边框宽度(盲区)以上长度,两部分气流下来后能彼此搭接形成完整的送风面,就是允许的。要求气流在人头顶以上搭接,两部分被分隔的送风面之间盲区宽度不宜大于0.25m,故作本条规定。
8.2.3 集中送风装置是系统的最后一道关口,和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要求风管宜工业化生产一样,本条突出优先选用工厂化、装配化送风装置,可提高安装速度和质量,避免现场加工、焊接(大静压箱、过滤器和装饰层的几道框架等)带来脏乱。关于无影灯盲区参见上一条说明。如果发生过滤器和边框的泄漏,污染控制的效果将无法保证。据文献报道,国家建工质检中心在2006、2008、2009三年对部分三甲医院手术室抽检发现,泄漏的约占40%,有些工程在边框上用厚厚的密封胶,有的因堵漏一再涂胶,不仅影响拆换,也产生极大污染;有的用油槽密封,但也会造成油融化后滴落到手术床上的情况。文献中只有一家三甲医院因采用阻漏层送风末端,每次抽检都不漏。当采用这种成品装置时,还可降低层高,不在室内换过滤器,这对保护室内环境很重要,德国标准(DIN 1946-4)也规定更换过滤器应在其上游进行,即最好在手术室外更换。阻漏层送风天花的室内送风面上只有阻漏层,所以可满足不在室内换过滤器的要求,送风很均匀,没有反尘的可能。
    本次修订送风不均匀度是衡量Ⅰ级手术室送风气流质量的重要指标,见13.3.6条说明。对于Ⅰ、Ⅱ、Ⅲ级手术室洁净气流满布比应大于0.9,如用孔板,不仅有反尘积尘的问题,而且气流通过面积很小,不能满足低紊流度置换流的要求,所以不推荐用孔板来均匀气流。也曾有偷工减料现象,只布置大风量过滤器2个,结果有的地方没有风,有的地方风速太大。因此对这种布置要求尽量做到送风速度均匀,并给出指标。
8.2.7 为和各手术室尽可能设置独立机组的要求适应,方便控制,并减少手术室之间通过走廊的交叉污染,故要求本室回风通过本室回风管循环。考虑到无人邻室允许手术室的正压渗透作为送风,故也允许在邻室设回风口。
8.2.8 采用房间长边双侧下回风是因为人员主要分布在长边上,为了尽可能保证送风气流的二维运动和尽快排走人员散发的污染。据实验,四侧回风时,全室平均的乱流度要比两侧回风时大13%以上。此次修订对于经常无人活动的房间允许用上回风。同时,采用四角回风面积太小,对于有洁净度局部5级要求的房间,不足以把回风速度控制在1m/s以下,势必要抬高回风口高度,有些工程回风口上边竟在1.2m左右,这是非常错误的做法。据调查反映,不希望四面墙都被风口占用。所以本条只提“不宜”四面回风,不排除不得不使用的情况。
    超过3m宽的房间一般要在两面回风,如果只有一面设回风口则另一面工作时发生的污染将流经这一面的工作区,形成交叉污染,因此作了本条规定。
8.2.9 回风口高度必须使弯曲的气流在工作面(0.7m~0.8m)以下,同时单向流洁净室回风口要连续布置,才能减少紊流区;又为了减少风口叶片抖动的噪声,故回风速度要予限制,这一数值已为大量工程实测证明是可用的。为不影响卫生角的设置,并考虑回风口法兰边宽,所以回风口洞口下边不应太低,至少离地0.1m。
    国外有些标准对回风口位置也有明确规定,如美国ASHRAE170标准规定两面墙下部的回风口底边距地面约263mm。美国退伍军人医院标准规定回风口高度必须在460mm之内,下边离地175mm。
8.2.11 为了排除一部分较轻的麻醉气体和室内污浊空气,排风口应设在上部并靠近发生源的人的头部。
8.2.12 因为Ⅰ级~Ⅲ级洁净手术室采用局部集中下送风且其面积较大,气流组织的质量较好,如果在手术室顶部再设局部净化设备,容易干扰局部集中垂直下送气流区的气流,所以不应直接在这些洁净手术室内设置其他净化设备。同时当按规定换气次数设计时,集中下送风方式达到设计级别一点也无悬念,完全不需要另加净化器。只有其他乱流洁净用房,才允许设置这种局部净化设备,但也要注意与净化空调系统的送风气流协调。
    国外标准如美国ASHRAE170标准比本规范更严格,任何一级手术室都不允许另设循环机组。俄国标准只允许3级手术室带F9(相当于我国高中效)过滤器的机组。日本标准规定传染性手术室只能设带高效过滤器的机组,非传染性的可设带高中效过滤器的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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