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20-200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9 年8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9]64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编制的《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城市给水工程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要求,在原《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1994年)的基础上,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密切结合我国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认真总结标准贯彻执行的先进经验,积极借鉴国外有关建设情况,以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需要。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在满足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执行我国资源能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法规和政策。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多次召开讨论座谈会,最后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工艺与装备、配套工程、建筑与建设用地、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政府投资的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本建设标准,企业投资的可参考使用。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地址:武汉市解放公园路41号,邮政编码:43001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李树苑 刘权 刘海燕 董一新 杨文进 苏新 郑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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