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净水工程


第三十一条 水厂厂址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根据下列要求综合确定:
    一、给水系统布局合理。
    二、不受洪水威胁。
    三、有较好的废水排除条件。
    四、有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五、有便于远期发展控制用地的条件。
    六、有良好的卫生环境,并便于设立防护地带。
    七、少拆迁,不占或少占农田。
    八、施工、运行和维护方便。
第三十二条 水厂的净水工艺应根据水源水质和供水水质要求等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常规处理工艺不能满足供水水质要求时,应增加预处理和(或)深度处理工艺。
    城市水源单一的水厂宜设置水源水质恶化的应急处理措施,可采用投加粉末活性炭或化学药剂等其他方式处理。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地下水除氟宜采用活性氧化铝吸附法、电渗析法、反渗透法等。地下水除铁一般采用曝气-接触氧化单级过滤工艺。
    对于含有铁和锰的原水,铁低于6mg/L、锰低于1.5mg/L时,可采用曝气-单级过滤工艺;铁或锰高于上述浓度时,应通过试验确定,一般可采用曝气-双级过滤工艺;除铁受硅酸盐影响时,可根据实际运行经验或通过试验确定工艺。
第三十四条 地表水原水为一般水质时,宜采用常规处理工艺,包括:投加混凝剂、混合、絮凝、沉淀(澄清)、过滤、消毒。
第三十五条 当地表水原水的含砂量、色度、有机物、致突变前体物等含量较高,臭味明显或为改善絮凝效果,可在常规处理前增加预处理。高含砂量的预沉方式宜采用沉砂、自然沉淀或混凝沉淀。原水的氨氮、臭味、藻的浓度较高,可生物降解性较好时,可采用生物预处理。微污染水可采用臭氧、液氯和高锰酸钾等预氧化,出厂水的副产物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水质标准。原水在短时间内含较高浓度溶解性有机物、具有异嗅异味时,宜采用粉末活性炭吸附。
第三十六条 常规处理或预处理+常规处理后,水质仍不符合供水水质标准时,应进行深度处理。深度处理一般采用粒状活性炭或奥氧-生物活性炭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地表水原水未受污染,浊度常年低于20NTU、色度常年低于25度、含藻量低时,可采用直接过滤、消毒工艺,必要时宜通过试验确定。直接过滤滤池一般采用深床均粒滤料或多层滤料。考虑远期原水水质可能变化,可预留沉淀池或混凝沉淀池的建设条件。
第三十八条 原水与供水的饱和指数IL小于-1.0和稳定指数IR大于9时,宜加碱处理,碱剂一般采用石灰、氢氧化钠或碳酸钠。IL大于0.4和IR小于6时,应通过试验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酸化处理工艺。
第三十九条 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可采用氯消毒、氯胺消毒、二氧化氯消毒、臭氧消毒和紫外线消毒,也可以采用上述方法的组合。加氯(氨)间及氯(氨)库内应设置通风、氯(氨)泄漏检测和报警以及抢险设施。氯库应设漏氯跑氯的处理设施,贮氯量大于1t时,应设氯吸收装置。
第四十条 水资源紧缺地区或滤池反冲洗水量大、回收利用经济时,应设置滤池反冲洗水回收利用设施。
第四十一条 澄清池或沉淀池排泥设备应能及时排泥,保证水质。规模较大水厂或原水泥砂量高、排泥次数多时,宜采用机械排泥、自动排泥装置。
第四十二条 净水构筑物应考虑在维护、检修时能保证正常的城市供水。在保证供水水质前提下,宜采用暂时加大运行参数、加强维护、非高峰供水时检修等措施。
第四十三条 水厂机械设备应以性能稳定、节能、方便操作、维护简便、保证安全生产为原则。水厂机械、泵站闸阀启闭设施应与水厂自控程度相适应;管线上大型阀门可设置移动式机械启闭装置。
第四十四条 寒冷地区净水构筑物应根据水面结冰情况及当地运行经验确定是否建在室内。水源水中藻含量较高时,为避免阳光照射下滋生藻类,絮凝、沉淀(或澄清)及滤池等净水构筑物,也可考虑池顶加盖等措施。


条文说明

第二节 净水工程
第三十一条 本条提出水厂厂址选择应考虑的主要技术条件。水厂厂址在整个给水系统中,对给水系统的经济运行、维护管理等方面都有重大影响,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给水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充分考虑技术条件,综合比较确定。当原水浑浊度高、泥沙量大需要设置预沉设施时,一般设在水源附近。
第三十二条 城市给水的净水工艺应根据当地的地表水或地下水水质,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经过净水工艺处理后的城市供水水质,需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水质标准,包括《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
    目前水质性缺水在我国南方普遍存在,水资源条件与过去相比有了较大的变化,尽管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但是城市污水量增加造成的水环境质量的恶化仍然没有根本改变,而且国家对城市居民饮用水水质的要求也有了很大提高,所以本条规定应该根据水源水水质和供水水质的要求选择经济技术可行的水处理工艺,在常规的水处理工艺不能达到供水水质标准时,可考虑增加预处理、深度处理等工艺,保证供水水质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
    单一水源的城市供水工程,为防止水源水质突然变化对净水工艺及供水水质的影响,需要考虑应对的应急措施,包括投加粉末活性炭、化学药剂、降低水力负荷以及各种方式的组合等其他有效的强化处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地下水除氟方法较多,本条列出常用的三种。地下水除铁,采用曝气-接触氧化单级过滤的工艺,一般都有效。对于含有铁和锰的地下水,由于去除铁、锰的效果取决于水质等诸多因素,在铁、锰浓度较高或受硅酸盐影响的情况下,通过试验确定处理工艺。
第三十四条 地表水水质较好,不含特殊的污染物且较易处理时,一般采用常规处理工艺即可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等现行水质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含砂量高、微污染地表水的预处理工艺。含砂量高的地表水宜先进行预沉淀,以保证后续水净化设施的运行安全,保护有关的设备。地表水的氨氮、有机微污染物浓度高,可生物降解性好时,宜采用生物预处理。生物预处理方式有人工填料接触氧化和颗粒填料生物过滤等。对水源水中短时间内的高含量有机物污染,采用投加粉末活性炭能够吸附水中的有机物,而且投资较省,管理简单。
第三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选用深度处理的原则和深度处理的方式。粒状活性炭或臭氧-生物活性炭处理的设计参数,可以根据相似水源的经验,也可先进行试验。
第三十七条 地表水的常年水质较好,无污染源,且浊度、色度、藻属于持续性低含量时,可以考虑采用直接过滤工艺,这样可以降低初期的工程投资。如果远期地表水质量可能变化,可预留配套常规处理设施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原水、供水水质稳定性的判断及处理方法。供水的水质稳定性是城市给水管网产生腐蚀或结垢的直接原因,但在城市给水工程设计阶段可根据原水水质对管网水质稳定性进行判断。
    IL小于-1.0和IR大于9的管网水,具有腐蚀性。我国沿海很多城市属于这种水质。广州、深圳等地的净水厂一般加石灰处理,日本有很多大中型水厂加氢氧化钠。侵蚀性二氧化碳浓度高时,可用淋洒曝气法去除。
    IL较高和IR较低时,容易导致结垢。处理方法应经过试验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是关于生活饮用水消毒方法以及加氯设施的规定。
    消毒可分别采用液氯、氯胺、二氧化氯、臭氧及紫外线等方法,采用臭氧或紫外线消毒的水厂,出厂水应当补氯。小型水厂或特殊情况,也可采用漂白粉或次氯酸钠方法消毒。
    国内城市给水水厂大多数采用液氯消毒。液氯的投加设备以及加氯间、氯库的安全关系到水厂职工的安全,应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进行防护。
第四十条 对采取远距离引水的缺水地区以及滤池反冲洗水量大的水厂,为节约水资源和运行成本,可考虑设置废水回收利用装置。
    净水厂的排泥水一般占水厂制水量的3%~7%。国内一些水厂已经采取措施,充分利用水资源,回用滤池反冲洗水。
第四十一条 为保证供水水质,经过沉淀(澄清)的水,浑浊度一般不超过5NTU。因此,沉淀池或澄清池应能及时排泥。泥沙量大、排泥次数多时,宜采用机械排泥或自动排泥装置,以减轻劳动强度和保证处理效果。
第四十二条 本条规定为保证供水安全,构筑物的维护检修一般采用暂时加大运行参数(水力负荷、调整投药量等)、非高峰时检修的方法,同一种净水构筑物应当有两个及以上的池子组合以保证维护检修时的供水水量与供水水质。
第四十三条 本条规定水厂机械设备配备原则,应以节省能耗、提高运行效率、方便检修操作维护、保证安全生产为原则,并与水厂自控水平相适应。
第四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寒冷地区净水构筑物设置在室内(或室外)的确定原则。前苏联给水规范曾规定冬季水面结冰厚度大于25mm、滤池冲洗周期两次冲洗间结冰厚度大于15mm,应设盖或建于室内。当水源中藻含量较高时,为避免藻类繁殖,也可考虑在沉淀和过滤构筑物池顶加盖。一般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运行经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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