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一般规定


7.1.1 博物馆建筑各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建筑及各功能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当设置人防工程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的有关规定。当利用古建筑作为博物馆建筑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古建筑防火的规定。
7.1.2 博物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高层建筑;
      2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单层、多层建筑;
      3 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博物馆建筑。
7.1.3 高层博物馆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7.1.4 除因藏品保存的特殊需要外,博物馆建筑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7.1.5 博物馆建筑设计应满足博物馆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进行严格管理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工艺特殊要求外,建筑内不得设置明火设施,不得使用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类、乙类的物品;
      2 藏品技术区、展品展具制作与维修用房中因工艺要求设置明火设施,或使用、储藏火灾危险性为甲类、乙类物品时,应采取防火和安全措施,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的规定;
      3 食品加工区宜使用电能加热设备,当使用明火设施时,应远离藏品保存场所且应靠外墙设置,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且应设置火灾
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

 
条文说明
 
7.1 一般规定
7.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本章以下称《建规》)第1 章规定:"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博物馆建筑虽属于民用建筑,但其建筑及陈列展览区、藏品库区、藏品技术区、展品(展具)加工与维修等功能场所在防火方面有其特殊性,应有针对性的规定。本章的编制参照了《建规》第3 章(厂房与仓库)和2002年公安部、文化部发布的《馆藏文物消防技术标准》(下称《标准》)的部分内容,并吸取了近年博物馆建设的经验。
很多博物馆建设中都遇到古建筑保护和防火设计问题。对此,国家与地方公安、文化部门有专门的规定。如文化部、公安部1984年文物[84]第251号文件《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对古建筑、历史建筑的消防管理、防火隔离、防雷、消防设施的配置等都有相应规定,设计应予执行。
7.1.2、 7.1.3 博物馆建筑均属重要公共建筑;建筑规模超过10000㎡的博物馆或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博物馆,一般都有珍贵藏品或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据此,按《建规》第5章的相关规定确定条文中关于建筑耐火等级和按一类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的要求。
7.1.4 博物馆学专家认为,藏品库房的护墙、地面采用木质装修,有利于对湿度、温度敏感藏品的保存。这一观点已在一些博物馆建设中采用。对于采用木质护墙、地面的藏品库房,其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2.7条的规定。
7.1.5 本条规定是博物馆建筑火灾预防的要求。
"因工艺特殊要求"使用的明火设施,包括化石修理、标本制作、工业技术藏品维修等需要的焊接,金属、陶器藏品的浇造烧结等;使用和储存的甲、乙类物品,包括动物和植物标本消毒或保存需要的樟脑、高浓度酒精,展具加工的油漆,硝化纤维胶片,成捆的漆布制品等;使用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分别符合《建规》第3章中"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的规定。
博物馆对于火灾的预防应是全面的,应包括设备、设施、管理等方面,如各类博物馆建筑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器照明和设备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安装技术规程、防雷设施应符合规定、展具和藏具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禁止烟火、配备专职消防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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