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藏品保存场所的防火设计


7.2.1 藏品库区、展厅和藏品技术区等藏品保存场所的建筑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7.2.1的规定,并应为不燃烧体。
表7.2.1  藏品保存场所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表7.2.1  藏品保存场所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7.2.2 藏品保存场所的安全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电梯应设前室或防烟前室;藏品库区电梯和安全疏散楼梯不应设在库房区内。
7.2.3 陈列展览区防火分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多层建筑不应大于2500㎡
        2) 高层建筑不应大于1500㎡
        3)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不应大于500㎡。 
      2 当防火分区内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增加一倍;当局部设置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减半计算。
      3 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层、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4 对于科技馆和展品火灾危险性为丁、戊类物品的技术博物馆,当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
        2) 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时,不应大于10000㎡
        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5 防火分区内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当防火分区位于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且展厅内展品的火灾危险性为丁、戊类物品时,该展厅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但不宜大于2000㎡。
7.2.4 陈列展览区每个防火分区的疏散人数应按区内全部展厅的高峰限值之和计算确定。
7.2.5 藏品库房区内藏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藏品的性质和藏品中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关于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的规定。
7.2.6 丙类液体藏品库房不应设在地下或半地下,以及高层建筑中;当设在单层、多层建筑时,应靠外墙布置,且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7.2.7 当丁、戊类藏品库房的可燃包装材料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材料体积大于藏品本身体积的1/2时,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固体藏品类别确定;当丁、戊类藏品库房内采用木质护墙时,其防火设计应按丙类固体藏品库房的要求确定。
7.2.8 藏品库区的防火分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藏品库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7.2.8的规定;
      2 防火分区内一个库房的建筑面积,丙类液体藏品库房不应大于300㎡;丙类固体藏品库房不应大于500㎡;丁类藏品库房不应大于1000㎡;戊类藏品库房不宜大于2000
表7.2.8  藏品库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表7.2.8  藏品库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 当藏品库区内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按表内的
规定增加1.0倍。
2 库房内设置阁楼时,阁楼面积应计人防火分区面积。
7.2.9 当藏品库区中同一防火分区内储藏不同火灾危险性藏品时,该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类别确定;当该防火分区内无甲、乙类或丙类液体藏品,且丙类固体藏品库房建筑面积之和不大于区内库房建筑面积之和的1/3时,该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7.2.8条丁类藏品的规定确定。
7.2.10 藏品库区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一个出口;每座藏品库房建筑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库房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7.2.11 地下或半地下藏品库房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当地下或半地下藏品库房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且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条文说明
 
7.2 藏晶保存场所的防火设计
7.2.1 本条编写参照下列规定:1)《建规》第3 章关于"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2) 《标准》中关于"藏品库房、陈列室建筑的隔墙为非燃烧体。防火分区内的隔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的规定。
另外,为提高建筑整体的耐火性能,本规定对部分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疏散走道两侧的墙、非承重外墙提至2.00h,梁提至2.50h,楼板提至2.00h; 吊顶提至0.30h。在实际设计中,这些要求是可以达到的。
7.2.3 本条是对陈列展览区防火分区设计的规定。
原规范和《标准》中规定"陈列区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得大于2500㎡,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1000㎡。" 上述规定对陈列区是否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或是位于地下、半地下、高层建筑等无明确限定,但对隔间面积的限定则有利于防止火灾蔓延、藏品和人员的安全及疏散。
      1~3 虽然展厅室内有珍贵藏品,但陈列展览区已有相应的安全和防火设施;建筑又有较高的耐火等级,在防火分区方面的规定与一般民用建筑相同是可行的。故而本款规定与《建规》民用建筑的规定相同。
      4 对于科技馆等博物馆建筑的防火分区设计,在近年建设中多按《建规》展览建筑的相关规定作依据,并在用性能化设计方法进行防火设计后得以确认。这一经验是本款规定的依据。展览建筑的展品是临时的,并在每次布展时往往会根据展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制订有关展厅内防火隔离带的设置和人员疏散的方案,且经消防部门认定;博物馆的展品和布展是相对固定的,且藏品贵重。为藏品、人员的安全和防止火灾蔓延,在执行本款规定时,应同时执行本条第5款关于一个厅、室最大建筑面积的规定。
      5 原规范限制隔间面积不大于1000㎡的规定已经实施多年。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防止火灾蔓延,也利于安全防范和声学环境,但对于一些有特大型展品或是有特殊要求的展厅,却难以适用。当这些展厅所在的防火分区位于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且展厅内藏(展)品为火灾危险性丁、戊类物品时,面积可适当扩大是符合防火设计的原则的,因为其易燃、可燃物较少,且易于疏散。
7.2.5 本条规定藏品库区内藏品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原则。储存于藏品库区的藏品一般为丙、丁、戊类。个别甲类、乙类应按本章7.1.5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表8列举了一些常见藏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供设计时参考。一些复合材料构成的藏品,应按本条规定的原则分析其火灾危险性类别。
表8  藏品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表8  藏品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续表8
续表8
7.2.6、7.2.7 参照《建规》第3章中仓库防火设计的相关规定编制。
7.2.8~7.2.11 本规定是根据博物馆藏品库区建筑与防火特点,参照《建规》第3章(厂房与仓库)的相关规定,并总结近年博物馆建筑设计的经验编制的。
原规范规定"藏品库区的防火分区面积,单层建筑不得大于1500㎡,多层建筑不得大于1000㎡,同一防火分区内隔间面积不得大于500㎡。"《标准》中补充了藏品库"建筑高度超过24m时,不得大于700㎡"和"地下藏品库防火分区不得大于300㎡" 的规定。上述规定对藏品火灾危险性类别或是建筑有无自动灭火系统等无明确规定,同时由于防火分区的面积限定较小,在大、中型博物馆建筑设计中,常因安全出口要求较多而与安全防范的要求相矛盾。近年一些博物馆建筑设计,库房区防火分区的面积已有较大突破,有些特大型、大型馆达4000㎡~5000㎡。
当然,博物馆藏品是十分珍贵的,但博物馆藏品库区建筑有以下特点:1)有较高的耐火性能和较好的防火设施;2) 与粮仓、冷库、金库等场所一样,平时库内无人,需要进入时人员很少,且均为熟悉环境的工作人员;3) 与金库一样有严格的安全防范和管理措施;4) 由于藏品保存的需要,单位面积的储存物数量较一般仓库少,可燃物数量相应少。另外,作为库房建筑,其防火设计也应与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有无自动灭火系统设施等相关联。因而本规范对原规范藏品库区的防火设计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在防火分区面积的规定上,基本与《建规》中对于仓库建筑的规定相同,但在丙类固体、丁类物品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有所扩大。扩大的原因,是因为防火分区面积过小,出入口过多不利于安全防范,反而降低了藏品库区整体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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