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采光
8.1.1 博物馆建筑应进行光环境的专业设计。
8.1.2 博物馆建筑的采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规定。
8.1.3 博物馆建筑的采光标准值应符合表8.1.3的规定。
表8.1.3 博物馆建筑的采光标准值
注:1 *表示采光不足部分应补充人工照明,照度标准值为750 lx。
2 表中的展厅是指对光不敏感的展厅,如无特殊要求应根据展品的特征和使
用要求优先采用天然光。
3 书画装裱室设置在建筑北侧,工作时一般仅用天然光照明。
8.1.4 展厅应根据展品特征和展陈设计要求,优先采用天然光,且采光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光产生的照度应符合本规范第8.1.3条的规定;
2 展厅内不应有直射阳光,采光口应有减少紫外辐射、调节和限制天然光照度值和减少曝光时间的构造措施;
3 应有防止产生直接眩光、反射眩光、映象和光幕反射等现象的措施;
4 当需要补充人工照明时,人工照明光源宜选用接近天然光色温的高温光源,并应避免光源的热辐射损害展品;
5 顶层展厅宜采用顶部采光,顶部采光时采光均匀度不宜小于0.7;
6 对于需要识别颜色的展厅,宜采用不改变天然光光色的采光材料;
7 光的方向性应根据展陈设计要求确定;
8 对于照度低的展厅,其出入口应设置视觉适应过渡区域;
9 展厅室内顶棚、地面、墙面应选择无反光的饰面材料。
条文说明
8.1 采光
8.1.1 "观看"是博物馆的主要功能,光环境是藏品免受自然破坏、长久保存的重要环境条件。因而博物馆建筑应有光环境的专业设计。
8.1.2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关于博物馆、美术馆的规定,主要是根据藏品为文物、标本和艺术品的需要而编制的。技术博物馆和科技馆建筑的采光设计应视其藏、展品对光敏感的特征,参照该标准执行。
8.1.3 表8.1.3 是根据《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 2013的规定编制的。
8.1.4 天然光环境是人们长期习惯和喜爱的观展环境。各种光源的视觉实验表明,在同样的照度下,天然光的辨别能力优于人工光,从而有利于展品展示和保护视力。此外,我国大部分地区处于温带,天然光充足,在白天的大部分时间能满足观展照度的要求。利用天然光也是节能和绿色建筑评价的重要方面。所以展厅应根据展品特征和展陈设计的要求,优先采用天然光。
2 直射阳光会产生直接眩光和光斑,还将导致厅内温度升高。天然光紫外线含量大,并随气候、时间变化。因而采光口应有减少紫外线辐射、调节和限制天然光照度值和减少曝光时间的构造措施。如采用可调节百叶窗、格栅、窗帘、防紫外线涂层玻璃等以利光环境的营造和藏品保存。
对光敏感和特别敏感展品的展厅,不开放时采光口应能关闭,以控制藏品的曝光时间减至最少。
5 展厅内天然采光的方式可归纳为侧窗、高侧窗和顶部采光等3种方式。顶部采光有利于灵活布置陈列,在避免直接眩光、反射眩光及不占用墙面等方面比侧窗采光优越,因此,顶层宜采用顶部采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