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耐久性规定
3.5.1 桩基结构的耐久性应根据设计使用年限、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环境类别规定以及水、土对钢、混凝土腐蚀性的评价进行设计。
3.5.2 二类和三类环境中,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桩基结构混凝土耐久性应符合表3.5.2的规定。
表3.5.2 二类和三类环境桩基结构混凝土耐久性的基本要求
3.5.3 桩身裂缝控制等级及最大裂缝宽度应根据环境类别和水土介质腐蚀性等级按表3.5.3规定选用。
表3.5.3 桩身的裂缝控制等级及最大裂缝宽度限值
3.5.4 四类、五类环境桩基结构耐久性设计可按国家现行标准《港口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J 267和《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等执行。
3.5.5 对三、四、五类环境桩基结构,受力钢筋宜采用环氧树脂涂层带肋钢筋。
条文说明
3.5 耐久性规定
3.5.2 二、三类环境桩基结构耐久性设计,对于混凝土的基本要求应根据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规定执行,最大水灰比、最小水泥用量、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混凝土的最大氯离子含量、最大碱含量应符合相应的规定。
3.5.3 关于二、三类环境桩基结构的裂缝控制等级的判别,应按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规定的环境类别和水、土对混凝土结构的腐蚀性等级制定,对桩基结构正截面尤其是对抗拔桩的抗裂和裂缝宽度控制进行设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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