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锤击沉桩
7.4.1 沉桩前必须处理空中和地下障碍物,场地应平整,排水应畅通,并应满足打桩所需的地面承载力。
7.4.2 桩锤的选用应根据地质条件、桩型、桩的密集程度、单桩竖向承载力及现有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也可按本规范附录H选用。
7.4.3 桩打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帽或送桩帽与桩周围的间隙应为5~10mm;
2. 锤与桩帽、桩帽与桩之间应加设硬木、麻袋、草垫等弹性衬垫;
3. 桩锤、桩帽或送桩帽应和桩身在同一中心线上;
4. 桩插入时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0.5%。
7.4.4 打桩顺序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密集桩群,自中间向两个方向或四周对称施打;
2. 当一侧毗邻建筑物时,由毗邻建筑物处向另一方向施打;
3. 根据基础的设计标高,宜先深后浅;
4. 根据桩的规格,宜先大后小,先长后短。
7.4.5 打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应符合表7.4.5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7.4.5 打入桩桩位的允许偏差
7.4.6 桩终止锤击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桩端位于一般土层时,应以控制桩端设计标高为主,贯入度为辅;
2. 桩端达到坚硬、硬塑的黏性土、中密以上粉土、砂土、碎石类土及风化岩时,应以贯入度控制为主,桩端标高为辅;
3. 贯入度已达到设计要求而桩端标高未达到时,应继续锤击3阵,并按每阵10击的贯入度不应大于设计规定的数值确认,必要时,施工控制贯入度应通过试验确定。
7.4.7 当遇到贯入度剧变,桩身突然发生倾斜、位移或有严重回弹、桩顶或桩身出现严重裂缝、破碎等情况时,应暂停打桩,并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7.4.8 当采用射水法沉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射水法沉桩宜用于砂土和碎石土;
2. 沉桩至最后1~2m时,应停止射水,并采用锤击至规定标高,终锤控制标准可按本规范第7.4.6条有关规定执行。
7.4.9 施打大面积密集桩群时,应采取下列辅助措施:
1. 对预钻孔沉桩,预钻孔孔径可比桩径(或允桩对角线)小50~100mm,深度可根据桩距和土的密实度、渗透性确定,宜为桩长的1/3~1/2;施工时应随钻随打;桩架宜具备钻孔锤击双重性能;
2. 对饱和黏性上地基,应设置袋装砂井或塑料排水板;袋装砂井直径宜为70~80mm,间距宜为1.0~1.5m,深度宜为10~12m;塑料排水板的深度、间距与袋装砂井相同;
3. 应设置隔离板桩或地下连续墙;
4. 可开挖地面防震沟,并可与其他措施结合使用,防震沟沟宽可取0.5~0.8m,深度按土质情况决定:
5. 应控制打桩速率和日打桩量,24小时内休止时间不应少于8h;
6. 沉桩结束后,宜普遍实施一次复打;
7. 应对不少于总桩数10%的桩顶上涌和水平位移进行监测;
8. 沉桩过程中应加强邻近建筑物、地下管线等的观测、监护。
7.4.10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总锤击数及最后1.0m沉桩锤击数应根据桩身强度和当地工程经验确定。
7.4.11 锤击沉桩送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桩深度不宜大于2.0m;
2. 当桩顶打至接近地面需要送桩时,应测出桩的垂直度并检查桩顶质量,合格后应及时送桩;
3. 送桩的最后贯入度应参考相同条件下不送桩时的员后贯入度并修正;
4. 送桩后遗留的桩孔应立即回填或覆盖;
5. 当送桩深度超过2.0m且不大于6.0m时,打桩机应为三点支撑履带自行式或步履式柴油打桩机;桩帽和桩锤之间应用竖纹硬木或盘四层叠的钢丝绳作“锤垫”,其厚度宜取150~200mm。
7.4.12 送桩器及衬垫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桩器宜做成圆筒形,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耐打性。送桩器长度应满足送桩深度的要求,弯曲度不得大于1/1000;
2. 送桩器上下两端面应平整,且与送桩器中心轴线相垂直;
3. 送桩器下端面应开孔,使空心桩内腔与外界连通;
4. 送桩器应与桩匹配;套筒式送桩器下端的套筒深度宜取250~350mm,套管内径应比桩外径大20~30mm;插销式送桩器下端的插销长度宜取200~300mm,杆销外径应比(管)桩内径小20~30mm,对于腔内存有余浆的管桩,不宜采用插销式送桩器;
5. 送桩作业时,送桩器与桩头之间应设置1~2层麻袋或硬纸板等衬垫。内填弹性衬垫压实后的厚度不宜小于60mm。
7.4.13 施工现场应配备桩身垂直度观测仪器(长条水准尺或经纬仪)和观测人员,随时量测桩身的垂直度。
条文说明
7.4 锤击沉桩
7.4.3 桩帽或送桩帽的规格应与桩的断面相适应,太小会将桩顶打碎,太大易造成偏心锤击。插桩应控制其垂直度,才能确保沉桩的垂直度,重要工程插桩均应采用二台经纬仪从两个方向控制垂直度。
7.4.4 沉桩顺序是沉桩施工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往施工单位不注意合理安排沉桩顺序造成事故的事例很多,如桩位偏移、桩体上涌、地面隆起过多、建筑物破坏等。
7.4.6 本条所规定的停止锤击的控制原则适用于一般情况,实践中也存在某些特例。如软土中的密集桩群,由于大量桩沉入土中产生挤土效应,对后续桩的沉桩带来困难,如坚持按设计标高控制很难实现。按贯入度控制的桩,有时也会出现满足不了设计要求的情况。对于重要建筑,强调贯入度和桩端标高均达到设计要求,即实行双控是必要的。因此确定停锤标准是较复杂的,宜借鉴经验与通过静载试验综合确定停锤标准。
7.4.9 本条列出的一些减少打桩对邻近建筑物影响的措施是对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如某工程,未采取任何措施沉桩地面隆起达15~50cm,采用预钻孔措施后地面隆起则降为2~10cm。控制打桩速率减少挤土隆起也是有效措施之一。对于经检测,确有桩体上涌的情况,应实施复打。具体用哪一种措施要根据工程实际条件,综合分析确定,有时可同时采用几种措施。即使采取了措施,也应加强监测。
- 上一节:7.3 混凝土预制桩的接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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