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规定


5.1.1 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内容应包括供热热源、热力站、供热管网及建筑物内供暖系统。
5.1.2 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方案应根据节能评估报告制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城镇供热系统节能技术规范》CJJ/T 185、《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及《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 173的规定。节能改造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技术方案文件,并应包括项目概述、节能评估报告简述、方案沦证及设备选型、节能效果预测、经济效益分析等;
    2 设计图;
    3 设计计算书。
5.1.3 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工程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设备、材料。
5.1.4 供热面积大于100万m2或热力站数量大于10个的供热系统,宜设置供热集中监控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5.1.5 热电厂首站、锅炉房总出口、热力站一次侧应安装热计量装置。
5.1.6 建筑物热力入口应设置楼前热量表。
5.1.7 项目改造单位应组织专家对节能改造方案进行评审。

 

条文说明

5.1 一般规定

5.1.1 供热热源主要包括热电厂首站和区域锅炉房。
5.1.2 改造项目的实施难度大,方案中应说明改造部位、改造内容、系统配合、实施顺序、施工标准、调试检测、运行要求。经济效益分析应说明投资回收年限。
5.1.4 目前直供系统的供热面积一般不超过100万m2,超过这个面积的供热系统一般都采用了间接连接,热力站供热面积一般为10万m2左右,热力站小型化已成为趋势。所以为了说明供热系统大小,采用100万m2或10个热力站为分界线。
    规模较大的供热系统,容易出现水力失调、冷热不均、管理困难等问题,采用供热集中监控系统能缓解冷热不均、保证按需供热、确保安全运行、达到量化管理、健全供热档案,全面实现节能运行。
5.1.5、5.1.6 本条规定是根据《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的第5.2.9强条做出的。楼前设置热量表是作为该建筑物采暖耗热量的热量结算点。
5.1.7 目前节能技术有很多种,改造方案也就多样化。节能改造方案应由项目改造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改造方案是否可行,选择的节能技术是否成熟可靠,节能效果是否最佳,技术经济比较是否合理,以及实施中应该注意的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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