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一般规定


6.1.1 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6.1.2 工程施工应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设计或更换材料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并应有设计变更手续。
6.1.3 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3、《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的有关规定。
6.1.4 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安装调试不应降低原系统及设备的安全性能。

 

条文说明

6.1 一般规定

6.1.1 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预期的节能效果。
6.1.2 施工中如需要修改原设计方案,应有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的正规手续。
6.1.3 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施工验收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3、《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外,还应符合《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要求。当所采用的设备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相应的企业标准。
6.1.4 如为防止锅炉和换热器安装调试期间发生汽化,应有安全流量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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