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liquefied petroleum gas(LPG)supply engineering
GB 51142-201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99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142-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5.2.3、5.2.4、7.0.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中第8章内容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2月3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输送;5.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6.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7.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8.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9.管材及管道附件、储罐及其他容器和防腐;10.建筑防火与供暖通风及绿化;11.消防给水、站区排水与灭火器配置;12.电气与通信。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桂苑路16号,邮编:30038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
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港华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上海液化石油气经营有限公司
长春燃气热力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轻工业广州工程院
深圳市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中交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烟台市汇通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陈云玉 张涛 杜建梅 杨永慧 阎海鹏 吴洪松 应援农 周继辉 毕伟 牛卓韬 云成 肖建林 杜霞 白彦辉 张琳 赵雪玲 王雪 张宏伟 于京春 李连星 杨炯 张晓军 邓文平 安跃红 刘斌 贾秋明 于小迪 于涛 吕松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金石坚 杨健 徐良 冯长海 李永威 田贯三 宋玉银 张剑光 许红 王文德 孟学思 姜东琪 史业腾 孔川 全星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51142-2015,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12月3目以第992号公告批准、发布。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51142-2015是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章“液化石油气供应”基础上编制而成。此前,《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是城镇燃气行业唯一一本从煤制气、净化、输配,到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设计至居民用户、商业用户和工业用户等全覆盖的设计规范。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新技术、新材料的不断更新换代及标准编制周期的缩短,这样一本综合性规范既不便于管理和使用也不能适应目前城市建设发展。按照新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被拆分为6本标准,本标准是其中之一。
本次制定的《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将液化石气的输送和供应站的设计整合在一本规范中,更加便于今后的管理和使用。本规范规定了液化石油气管道输送和供应站设计应遵守的原则和要求,同时为方便设计、规划审批和消防管理等将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分级,明确在城镇中心城区不得建设五级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不得建设六级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三级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应远离居住区、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聚的场所。
在液化石油气输送的章节中,除对输送所用的管材和阀门等工艺设施作出了规定外,还规定了不得在城市道路下敷设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的要求。为了配合整治和清理液化石油气市场,在相关章节中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质量和安全附件的设置作了详细的规定,如钢瓶上应设置可识别的标识码,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应建立钢瓶充装销售信息管理系统。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相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