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输送工程和下列储存容积小于等于10000m³城镇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的设计:
1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
2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瓶组气化站;
3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液化石油气工程和装置的设计:
1 炼油厂、石油化工厂、油气田和天然气气体处理装置的液化石油气加工、储存、灌装及运输工程;
2 液化石油气全冷冻式储存、半冷冻式储存、灌装和运输工程(全冷冻式储罐和半冷冻式储罐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除外);
3 海洋和内河水运的液化石油气运输设施;
4 轮船、铁路车辆和汽车上使用的液化石油气装置;
5 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
1.0.4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包括: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气化站、混气站及瓶组气化站和瓶装供应站。
由于液化石油气具有工作压力高,密度比空气重,又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所以城镇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应符合安全生产、安全可靠等要求。同时,要保证供应,做到连续、稳定的供气,满足用户的需求。
1.0.2 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是指将液态液化石油气由生产厂、液化石油气装卸码头输送至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等供应站或各供应站之间的管道输送系统。
1.0.3 规定了本规范不适用的液化石油气工程和装置的设计,其原因是:
1 炼油厂、石油化工厂、油气田和天然气气体处理装置的液化石油气加工、储存、灌装和运输是指企业内部的工艺过程,应遵循有关专业规范。
2 世界各发达国家对液化石油气常温压力储存和低温常压储存分别称全压力式储存和全冷冻式储存,故本次规范采用国际通用命名。
液化石油气全冷冻式储存在国外早就使用,且有成熟的设计、施工和管理经验。我国城镇燃气储存站、储配站等一般情况下使用液化石油气常温压力储存,故本规范主要规定常温压力储存的主要技术内容。主要技术规定延续《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3 东南部沿海和长江中下游等地区,采用全压力式槽船运输液化石油气,并积累一定运行经验,但属水上运输和码头装卸作业,其设计应执行有关专业规范。
4 用于轮船、铁路车辆和汽车上使用的液化石油气装置设计,应执行有关专业规范。
5 为汽车加气的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