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使低压配电设计中,做到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节约能源、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经济合理、配电可靠和安装运行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交流、工频100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1.0.3 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强调“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和“节约能源”,这是根据国家的基本政策“以人为本”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修改的。
1.0.2 本条将原规范适用的电压范围由“交流、工频500V及以下”修改为“交流、工频1000V及以下”,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系列标准GB 16895(等同采用IEC 60364标准)保持一致。而且在我国,有的单位早已将本规范的规定运用在1000V及以下的电气系统中,没发现任何问题。
1.0.3 对于本规范中没有规定的低压配电设计的内容,当其他现行国家标准有规定时,同样应该执行。特别是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GB 16895的系列标准是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EC 60364的标准,该系列标准在国际上已得到重视和应用。该系列标准对特殊场所的低压配电设计的特殊要求,在下列现行国家标准中有详细的规定,同样应该遵照执行,这些标准是:
1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第701节:装有浴盆或淋浴盆场所》GB 16895.13;
2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第702节:游泳池和其他水池》GB 16895.19;
3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03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装有桑拿浴加热器场所》GB 16895.14;
4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04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施工和拆除场所的电气装置》GB 16895.7;
5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第705节:农业和园艺设施的电气装置》GB 16895.27;
6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06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活动受限制的可导电场所》GB 16895.8;
7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第707节:数据处理设备用电气装置的接地要求》GB 16895.9;
8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0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医疗场所》GB 16895.24;
9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1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展览馆、陈列室和展位》GB 16895.25;
10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2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太阳能光伏(PV)电源供电系统》GB/T 16895.32;
11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3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家具》GB 16895.29;
12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4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户外照明装置》GB 16895.28;
13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5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特低电压照明装置》GB 16895.30;
14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移动的或可搬运的单元》GB 16895.31;
15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40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游乐场和马戏场中的构筑物、娱乐设施和棚屋》GB 1689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