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 电气竖井布线
7.7.1 多层和高层建筑内垂直配电干线的敷设,宜采用电气竖井布线。
7.7.2 电气竖井垂直布线时,其固定及垂直干线与分支干线的连接方式,应能防止顶部最大垂直变位和层间垂直变位对干线的影响,以及导线及金属保护管、罩等自重所带来的荷载(荷重)影响。
7.7.3 电气竖井内垂直布线采用大容量单芯电缆、大容量母线作干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载流量要留有裕度;
2 分支容易、安装可靠;
3 安装及维修方便和造价经济。
7.7.4 电气竖井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用电负荷性质、供电半径、建筑物的沉降缝设置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
2 应避免邻近烟囱、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设施;
3 不应和电梯、管道间公用同一电气竖井。
7.7.5 电气竖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电气竖井在每层楼应设维护检修门并应开向公共走廊,检修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丙级。楼层间应采用防火密封隔离。电缆和绝缘线在楼层间穿钢管时,两端管口空隙应做密封隔离。
7.7.6 同一电气竖井内的高压、低压和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其间距不应小于300mm或采取隔离措施、高压线路应设用明显标志。当电力线路和非电力线路在同一电气竖井内敷设时,应分别在电气竖井的两侧敷设或采取防止干扰的措施;对回路线数及种类较多的电力线路和非电力线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电气竖井内。
7.7.7 管路垂直敷设,当导线截面积小于等于50mm2、长度大于30m或导线截面积大于50mm2、长度大于20m时,应装设导线固定盒,且在盒内用线夹将导线固定。
7.7.8 电气竖井的尺寸,除应满足布线间隔及端子箱、配电箱布置的要求外,在箱体前宜用大于等于0.8m的操作、维护距离。
7.7.9 电气竖井内不应设用与其无关的管道。
条文说明
7.7 电气竖井布线
7.7.5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5.7.5条的修改条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将检修门的耐火极限改为“丙级”。
7.7.6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5.7.7条的修改条文。将不规范的“强电和弱电线路”提法修改为“电力线路和非电力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