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对建筑物的要求
4.3.1 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部分不应低于三级。当配电室与其他场所毗邻时,门的耐火等级应按两者中耐火等级高的确定。
4.3.2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两端。当配电室双层布置时,楼上配电室的出口应至少设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4.3.3 配电室的顶棚、墙面及地面的建筑装修,应使用不易积灰和不易起灰的材料;顶棚不应抹灰。
4.3.4 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配电室的地面宜高出本层地面50mm或设置防水门槛。
4.3.5 当严寒地区冬季室温影响设备正常工作时,配电室应采暖。夏热地区的配电室,还应根据地区气候情况采取隔热、通风或空调等降温措施。有人值班的配电室,宜采用自然采光。在值班人员休息间内宜设给水、排水设施。附近无厕所时宜设厕所。
4.3.6 位于地下室和楼层内的配电室,应设设备运输通道,并应设有通风和照明设施。
4.3.7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3X级。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尚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4.3.8 配电室不宜设在建筑物地下室最底层。设在地下室最底层时,应采取防止水进入配电室内的措施。
条文说明
4.3 对建筑物的要求
4.3.1 根据低压配电装置室的性质和防火规范的一般要求而定。由于三级耐火等级的屋顶承重结构为燃烧体,不防火,不够安全,所以规定屋顶承重结构为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原规范第3.3.1条相比,增加了“当配电室与其他场所毗邻时,门的耐火等级应按两者中耐火等级高的确定”的规定。
4.3.2 本条规定主要是考虑当室内发生事故时,现场人员容易逃离事故地点,同时也便于救护人员接近现场,平时使用也较方便。有的配电室分楼下和楼上两部分布置,其内部有楼梯上下相通,楼下部分有通向室外的门,但这还不够,楼上部分也应有通往室外走道和楼梯间的安全门,当楼上或楼下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时,楼上的人员可直接从楼上逃至室外。
4.3.3 一般配电室的电气设备和元件不是密封的,容易造成事故。另外观察表计也要有较明亮的光线,要求配电室的环境清洁、明亮。因此,土建设计要注意不使用易起灰的装修材料,使室内少积灰和光线明亮。
4.3.4 配电室内的电缆沟距户外较近时和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沟内容易渗水,因此土建应采取防止渗水的措施。另外在电缆管道穿过墙基处,若管口及其周围密封不严实,户外地下水容易由管口处流入地沟。地沟底部应有一定的坡度,当沟内有水进入时,可以使其流至一端设法排出。经常容易进水的电缆沟内,必要时还应做集水坑,以便将水抽出。规定“配电室的地面宜高出本层地面50mm或设置防水门槛”,是为了防止配电室外少量的水进入。
4.3.5 有的电气元件,如继电器、熔断器、仪表、导线、照明光源等,对使用的环境有一定的要求,否则会影响正常的工作,因此严寒地区和炎热地区应考虑合适的室温问题。有人值班的配电室应保证人正常工作的室温和照明,必要时,还需考虑应有的生活设施,如给排水、厕所等设施。
4.3.6 在高层建筑内通常将配电室设于地下室或楼层内,且位置较偏僻,因此一定要考虑到安装时和建成后维修时的运输通道问题。设计时要向土建设计提出要求,不能只考虑安装时的运输,还应考虑建筑物建成后,正常使用时配电设备出故障运出维修的可能,后者常常容易为设计人员所忽略。地下室的通风一般不好,应设机械通风,还应有紧急照明系统,保证事故停电时,有可靠的安全照明。
4.3.7 鼠、蛇类等小动物往往能从密合不严的门缝和通风孔爬入室内,因此配电室的门窗应密合,并应在通风孔上装设遮护网罩。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3×级防护标准是能防止直径大于2.5mm的固体异物进入,如网罩的网孔较大时,南方地区蛇类较多,蛇容易穿过网孔爬入室内,造成事故。因此,规定网罩的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3×较可靠。
4.3.8 将配电室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室最底层,这在雨季形成洪水或大量积水时,或建筑物内给排水系统出现故障造成地下室最底层大量积水情况下对配电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非常不利。因此,配电室不宜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室最底层。在不得已情况下,配电室位于地下室最底层时,应根据当地气象部门记载的洪水资料数据、建筑物的防洪标准以及建筑物内排水系统的可靠性和事故时出现的积水量确定防水措施。
- 上一节:4.2 配电设备布置中的安全措施
- 下一节:5 电气装置的电击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