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一般构造
4.3.1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6mm,纵筋与型钢的净间距不宜小于30mm,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锚固长度、搭接长度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 10-89的要求。
4.3.2 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构件,宜采用封闭箍筋,其末端应有135°弯钩,弯钩端头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10倍箍筋直径。
4.3.3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 10-89的规定。型钢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对梁不宜小于100mm,且梁内型钢翼缘离两侧距离之和(b1+b2),不宜小于截面宽度的1/3;对柱不宜小于120mm(图4.3.3)。
图4.3.3 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
4.3.4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构件中的型钢钢板厚度不宜小于6mm,其钢板宽厚比应符合表4.3.4的规定(图4.3.4)。当满足宽厚比限值时,可不进行局部稳定验算。
表4.3.4 型钢钢板宽厚比限值
图4.3.4 型钢钢板宽厚比
4.3.5 在需要设置栓钉的部位,可按弹性方法计算型钢翼缘外表面处的剪应力,相应于该剪应力的剪力由栓钉承担;栓钉承载力应按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 17-88的规定计算。型钢上设置的抗剪栓钉的直径规格宜选用19mm和22mm,其长度不宜小于4倍栓钉直径,栓钉间距不宜小于6倍栓钉直径。
条文说明
4.3 一般构造
4.3.1~4.3.2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是钢和混凝土两种材料的组合体,在此组合体中,箍筋的作用尤为突出,它除了增强截面抗剪承载力,避免结构发生剪切脆性破坏外,还起到约束核心混凝土,增强塑性铰区变形能力和耗能能力的作用,对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构件而言,更起到保证混凝土和型钢、纵筋整体工作的重要作用,因此,为保证在大变形情况下能维持箍筋对混凝土的约束,箍筋应做成封闭箍筋,其末端应有 135°弯钩,弯钩平直段也应有一定长度,当采用拉结箍筋时,至少一端应有 135°弯钩。
4.3.3 在确定型钢的截面尺寸和位置时,宜满足型钢有一定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以防止型钢不发生局部压屈变形,保证型钢、钢筋混凝土相互粘结而整体工作,同时,也是提高耐火性、耐久性的必要条件。
4.3.4 型钢混凝土结构构件中型钢钢板不宜过薄,以利于焊接和满足局部稳定要求。由于型钢受混凝土和箍筋的约束,不易发生局部压屈,因此,型钢钢板的宽厚比可以比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98 的规定放松,参考日本有关资料,规定钢板宽厚比大致比纯钢结构放松 1.5~1.7 倍左右。
4.3.5 型钢上设置的抗剪栓钉,为发挥其传递剪力作用,栓钉的直径、长度、间距宜正确的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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