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施工及质量要求


10.0.1 型钢混凝土结构中型钢的制作必须采用机械加工;并宜由钢结构制作厂承担;制作者应根据设计和施工详图,编制制作工艺书。型钢的切割、焊接、运输、吊装、探伤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5、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 50221的规定。

10.0.2 结构用钢应有质量证明书,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 700、《高强度低合金结构钢》GB/T 1591的规定。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应具有质量证明书,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 5117、《低合金钢焊条》GB 5118、《熔化焊用钢丝》GB/T 14957、《钢结构高强度六角头螺栓、大六角头螺母、垫圈的技术条件》GB/T 1228~1231的规定。

10.0.3 型钢拼接前应将构件焊接面的油、锈清除。承担焊接工作的焊工,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JGJ 81规定持证上岗。

10.0.4 钢结构的安装应严格按图纸规定的轴线方向和位置定位,受力和孔位应正确;吊装过程中应使用经纬仪严格校准垂直度,并及时定位。安装的垂直度、现场吊装误差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10.0.5 施工中应确保现场型钢柱拼接和梁柱节点连接的焊接质量,其焊缝质量应满足一级焊缝质量等级要求。

10.0.6 对一般部位的焊缝,应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并应达到二级焊缝质量等级要求。

10.0.7 工字形和十字形型钢柱的腹板与翼缘、水平加劲肋与翼缘的焊接应采用坡口熔透焊缝,水平加劲肋与腹板连接可采用角焊缝。

10.0.8 箱形柱隔板与柱的焊接宜采用坡口熔透焊缝。

10.0.9 焊缝的坡口形式和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手工电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和尺寸》GB 986和《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和尺寸》GB 986的规定。

10.0.10 型钢钢板制孔,应采用工厂车床制孔,严禁现场用氧气切割开孔。

10.0.11 栓钉焊接前,应将构件焊接面的油、锈清除;焊接后检查栓钉高度的允许偏差应在±2mm以内,同时,按有关规定抽样检查其焊接质量。

 

条文说明
 

10 施工及质量要求

10.0.1~10.0.11 为保证施工质量,对型钢制作、材质、焊择质量、吊装等做出规定。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