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保证体育建筑的设计质量,使之符合使用功能、安全、卫生、技术、经济及体育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供比赛和训练用的体育场、体育馆、游泳池和游泳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
1.0.3 当体育建筑有多种用途(或功能)时,其技术标准应按其主要用途确定建筑标准,其他用途则适当兼顾。
1.0.4 体育建筑设计应为运动员创造良好的比赛和训练环境,为观众创造安全和良好的视听环境,为工作人员创造方便有效的工作环境。
1.0.5 体育建筑设计应结合我国国情,根据各地区的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民族习惯以及传统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应遵循可持续性发展的原则。
1.0.6 体育设施,尤其是为重大赛事所建的设施应充分考虑赛后的使用和经营,以保证最大地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0.7 体育建筑等级应根据其使用要求分级,且应符合表1.0.7规定。

表1.0.7 体育建筑等级

1.0.8 不同等级体育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和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0.8的规定。

表1.0.8 体育建筑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和耐火等级

1.0.9 在进行正式比赛时,体育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体育主管部门颁布的各项体育竞赛规则中对建筑提出的要求。进行国际比赛时,同时还必须满足相关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1.0.10 体育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闲暇时间的增加,体育和休闲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因此体育设施也进入一个新的建设高潮。体育设施的建设投资大,影响面广,并存在使用功能、安全、卫生、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问题,将直接影响设施的质量。因此提出相关要求,在体育建筑设计中应遵照执行。
1.0.2 体育设施因体育项目使用性质、使用对象的不同而有很多类型,一个规范很难全部涵盖,经与各主管方面商讨,用本条对本规范所适用的范围予以界定。
1.0.3 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体育的产业化也提上议事日程,因此本条界定体育建筑多功能使用时所应遵循的设计原则。
1.0.4 本条从使用环境的角度提出体育建筑的基本目标。
1.0.5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自然气候、地理条件有很大差异,如气温和温差、地质条件和抗震、雨雪、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等,在设计中需因地制宜,不能一概而论。近年来,可持续性发展的战略原则日益为人们所认识,因此在设计中须加强这方面的应用和探索。
1.0.6 由于体育设施的特殊使用方式和对象,因此对这些设施尤其是为特殊重大比赛所建的设施,在短期赛事之后,更长期的赛后使用问题就非常突出,国内外有许多正反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故作为独立的条文专门提出,以期引起各有关方面的重视。
1.0.7 本条是设施等级分级的基础。参考国家体育总局原体育设施标准管理处拟《公共体育场建设等级标准》(草案)中的规定,同时也与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事业中期规划的建设目标分类要求大致协调。便于按不同要求区别对待,以保证其技术要求。
按照国际田联的分类规定,将世界杯、世界锦标赛和奥运会列为第一类;洲际、地区和区域锦标赛,洲际、地区和区域杯赛以及田联小组运动会列为第二类;把两个或两个以上,或几个会员联合举行的比赛,国际田联批准的国际邀请赛,地区协会批准的国际邀请赛和国家比赛作为第三类;一个会员特别批准的,外国运动员可以参加的其他比赛和国家比赛作为第四类;不分类的国内比赛作为第五类。也可以作为本条分类的对照参考。
1.0.8 本条参照《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BJ 16制订。根据体育设施的特点及我国的经济状况和技术发展,此条的耐火等级有所提高。见表1。

表1 结构设计工程寿命

1.0.9 由于体育建筑设计涉及有关体育项目竞赛规则中对于建筑设计的有关要求很多,除必要的在条文中予以强调外,一般性要求不再重复。另外有关竞赛规则和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会随时有所修改,故使用中需及时参照有关标准和规定。
1.0.10 体育建筑设计涉及建筑结构、防火、热工、节能、隔声、采光、照明、给排水、暖通空调、强电、弱电、环保、卫生等各种专业,各专业已有规范规定的除必要的予以重申外,其他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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