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电气
10.3.1 体育建筑电力负荷应根据体育建筑的使用要求,区别对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级以上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比赛厅(场)、主席台、贵宾室、接待室、广场照明、计时记分装置、计算机房、电话机房、广播机房、电台和电视转播、新闻摄影电源及应急照明等用电设备,电力负荷应为一级,特级体育设施应为特别重要负荷;
2 体育建筑的电气消防用电设备负荷等级应为该工程最高负荷等级;
3 1项中非比赛使用的电气设备及乙级以下体育建筑的用电设备为二级。
10.3.2 对各种不同电力负荷等级的供电方式,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外,尚应符合当地供电的可能性。
10.3.3 仅在比赛期间才使用的大型用电设备宜设单独变压器供电。当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主要变配电室(间)、发电机房严禁设置于大量观众能达到的场所。
10.3.4 体育建筑和设施的照明设计,应满足不同运动项目和观众观看的要求以及多功能照明要求;在有电视转播时,应满足电视转播的照明技术要求;同时应做到减少阴影和眩光、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修方便。
10.3.5 体育建筑比赛场地照度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 133的规定。甲级以上体育建筑还应符合有关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规定。
体育建筑其他场所照明的照度标准应符合表10.3.5的规定。
表10.3.5 体育建筑其他场所照明的照度标准
10.3.6 游泳池设置水下照明可采用下列指标:室内为1000~1100Lm/m2(池面),室外为600~650Lm/m2 (池面)。
10.3.7 当比赛场地需进行彩色电视转播时,照度标准值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 133的规定。
10.3.8 在需要进行新闻摄影、电视转播的场所,场地照明应采用高效金属卤化物灯,光源色温宜在2800~3500K(室内)和4500~6500K(室外或有天然采光的室内)内选取。光源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65。训练场地可以适当地降低要求。
10.3.9 照明计算时的维护系数应取0.55(室外)、0.70(室内)。室外照明计算尚应计入30%的大气吸收系数。
10.3.10 当运动场地采用气体放电灯光源时,应有克服频闪效应的措施;宜采取末端无功补偿措施;重要比赛场地的灯头末端电压偏移,相互间不宜大于±1%;线路保护元件的整定值应考虑气体放电灯启动特性的影响。对谐波的限制应符合《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93中的规定。
10.3.11 投光灯应根据被照面的要求,选用不同光束角配光。灯具防护等级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室外投光灯防尘防水等级不应小于IP54。投光灯应有水平和垂直方向的调整刻度。
10.3.12 体育建筑的照明灯具最低安装高度和光束投射角,宜符合表10.3.12规定。
表10.3.12 灯具最低安装高度和光束投射角
10.3.13 水下照明灯具上口宜布置在水面下0.3~0.5m,灯具间距宜为2.5~3.0m(浅水池)和3.5~4.0m(深水池)。灯具应为防护型,并有可靠的安全接地措施。
10.3.14 有电视转播照明的比赛场地,至少应有三级照度控制(即练习一比赛一电视转播)。为了防止电视转播时由于电源转换产生的瞬时停电现象,甲级及以上体育建筑,应有保证光源瞬时再点燃的技术措施。灯光设计应考虑不同运动项目的灯光控制区域。体育馆尚应考虑多功能照明的要求。以上应在灯光控制室内集中控制。灯光控制室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4.8条的规定。应设置应急照明。
10.3.15 通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下列部位应设电话:与比赛有关的房间;记者、评论员用房;管理、办公用房;各种技术用房;运动员休息、训练房、宿舍;观众休息大厅的公共电话间(不少于2~4部/万人)等;
2 电话用户数在30门以上宜设电话交换站。电话交换站位置应设于管理区,其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甲级及以上体育建筑,宜设置供体育比赛时使用的调度电话。各种机房内宜设置对讲电话;
4 根据管理和工艺要求应设置电传及传真设施。
10.3.16 计时记分显示装置应满足不同运动项目的技术要求,同时应满足国际各单项组织的规定。显示方式应根据室内外光环境、比赛场地规模、视距和视野等因素选择。经常进行国际比赛的场(馆)应采用固定式电子计时记分显示装置,显示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计时记分显示装置负荷等级应为该工程最高级;
2 计时记分显示装置和控制室应符合本规范第4.4.6条规定;
3 计时记分控制室与总裁判席、计时记分牌(机房)、计算机房和分散地场地的计时记分装置之间,应有相互连通的信号传输管道,并应有足够的裕度;
4 应根据体育工艺设计,在比赛场地设置各类的计时记分装置;应根据工艺要求在该处或附近应预留电源及信号传输线连结端子。
10.3.17 体育建筑的比赛场地、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等处应设置固定的扩声设备,该机房应符合本规范第4.4.7条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3.18 甲级及以上等级体育建筑应有完整的有线电视系统(如双向传输、视频信号纳入有线电视等)。乙级及以下等级体育建筑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10.3.19 乙级以上体育建筑,1万人以上的专用足球场应有为安全防范使用的闭路电视监视系统。重要机房应有防盗报警措施。
10.3.20 超过3000座的体育馆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他体育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执行。
10.3.21 根据技术发展、投资和业主要求,甲级及以上的体育建筑中,宜设有体育竞赛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设备控制自动化系统等智能化系统。
10.3.22 包厢内的电气设施应包括:通讯和计算机接口、扬声器和调音器、无反向眩光的照明系统和调光器、火灾探测器、有线电视插口、与服务台的通讯联络系统等。
10.3.23 体育建筑的各种电气线路应为暗敷设。在仅专业维修人员可到达的场所可明设,但应有保护体,并采取防火措施。体育建筑的各种电线,宜采用铜芯导线。
10.3.24 户外电气设备、应有适应当地气候条件的防水、防尘、防潮、防虫、防烟雾腐蚀、防飓风等保护措施。高空安装的电气设备应牢固,并应创造良好的安装和维护条件。
10.3.25 供残疾人员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中的有关规定。
10.3.26 建筑物的防雷设计和各种电气设施的接地设计应按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10.3.27 体育场及足球场的灯光布置应根据其规模、标准、平、剖面体型和环境等因素,采用四塔、多塔、光带、混合式布光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四塔照明
1) 灯塔高度:最下排投光灯至场地中心与地面夹角宜为25°;
2) 灯塔位置:球门中线与场地端线成15°与半场中心线与边线成5°的两线相交叉点后延长线形成的三角区内(图10.3.27-1)。
2 多塔照明
1) 四角灯塔布置范围同四塔式;
2) 投射角大于25°;
3) 甲线及以上体育场,不宜采用(图10.3.27-2)。
图10.3.27-1 四塔照明
图10.3.27-2 多塔照明
3 光带照明
1) 仅供足球比赛的光带长度大于球场端线10m以上;
2) 甲级及以上综合体育场,光带长度大于或等于180m;
3) 投射角最低为25°;
4) 光带可连续布置,亦可根据计算分组布灯(图10.3.27-3)。
图10.3.27-3 光带照明
4 混合照明
1) 灯塔布置范围同四塔式;
2) 光带布置要求同光带式;
3) 透射角分别同四塔式和光带式(图10.3.27-4)
图10.3.27-4 混合照明
10.3.28 投光灯具应根据布光和眩光控制的需要分别采用宽光束、中光束、窄光束三种配光。室外投光灯组的风阻面积按各投光灯风阻面积之和计算;投光灯机械和电气的连接部分应能承受当地最大风速而无松动。
条文说明
10.3.1 本条是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并结合体育建筑的特殊性提出的。
10.3.2 由于全国各地的实际供电水平不同,对供电方式不宜作统一规定。对供电水平和质量较差地区,可能偶尔进行重要的单项国内、国际比赛,或者极少有大型的演出活动时,对于备用电源也允许采用临时增设应急发电机组方式解决。
又如,为大型计时记分装置和大型演出用电提供的专用变压器,为了减少变压器空载损耗,平时可以切断。
10.3.3 有些地区经常在夜间出现较大的电压偏移情况,或者长期电压偏低,通过技术经济比较,也可采用自动有载调压变压器。
尽管目前电力设备(如高压配电柜、变压器、低压配电柜等)的自身防火、防爆能力有很大的提高,但考虑到体育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所以主要变配电室应尽量离开观众主要出入口、观众席台下。在调查中也曾发现,应急用柴油发电机组的排烟管出口距观众席休息厅过近,这是十分危险的。
10.3.4 本条文是体育建筑照明设计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原则。
10.3.5 为了节省正文篇幅和本条文说明篇幅,请参阅《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应当指出:我国电力供应能力,近年和今后会有大幅度提高,原国家照度标准,尤其是涉及到体育建筑部分,有些已经明显地偏低。因此,在执行中,可以适当地结合国家供电能力给予提高。而标准中的彩色电视转播中的照度标准,基本上符合国际通用标准,可以参照执行。
根据国际标准,终点摄像区域的垂直照度应≥1500Lx,有条件时,显色指数应予提高。
10.3.6 此条参照CIE最低推荐值制订。
10.3.7 为了节省正文篇幅和本条文说明篇幅,请参阅《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中的有关条文。
为了适应将来高清晰彩色电视转播的要求,在甲级及以上等级的体育建筑照明设计中,某些指标可以适当的提高。
为了在电视图像中减少明暗对比,一般推荐背景照度(指观众席垂直照度)为场地垂直照度的20%~25%。
10.3.8 本条室内光源色温值通常是指无天然采光的室内体育馆。室外或有天然采光的室内光源色温值按CIE标准。
考虑到提高一般光源的显色指数,会使高清晰度彩色电视图像色彩还原质量有明显的改善,故在甲级及以上的体育建筑中,供彩色电视转播用的光源一般显色指数可以提高到Ra≥80以上。
10.3.9 本条主要是考虑到大型体育场中,由光源(灯具)至被照面的最远距离一般在70~90m之间,由于大气中水分扩散、人群散热、高温空气等不利用因素而提出的。我们作过一些实地测试,如观众入场前场地照度为1000lx,当中场休息和下半场结束时,场地照度会降至700~800lx左右。故提出要考虑这个不利因素。
10.3.10 克服频闪效应的措施,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在同一计算点(或瞄准点)要有来自三相不同的光源共同照明,二是每相所带来的光通量差别不要相差太大。采取末端无功补偿措施,通常是将电容器置于泛光灯具一体内或临近电器箱内。
关于末端电压偏移,相互间不宜大于±1%的规定,也是总结了一些体育建筑的实际情况而提出的。一般说来,大型气体放电灯当电压偏移-5%时,其光通量衰减为-20%。我们在调查一个四塔照明的体育场中发现,四塔光照技术(功率、灯数、瞄准点、安装高度)完全一致,仅仅是供电距离不同(其四塔供电电缆完全一致),从观众席上就可以明显地感到前后半场地照度不同,经对末端电压测试,发现最少/最大电压相差为2%。
金属卤化物气体放电灯的启动电流约为正常运行电流的140%以上,尤其是集中开启时启动电流会更大,且启动时间约为3~4min,同时更有无功补偿用的电容器达不到技术指标的情况,故提出此条,在选择断路器保护特性时,引起注意。
10.3.11 条文中规定投光灯具的防尘防水IP54等级,是指在防雨罩棚下安装情况,如露天安装时,则不能低于IP55,装于较难维修的灯塔上或高雨量地区,其防护等级宜为IP56,高污染地区宜为IP65。
10.3.12 本文主要是从限制眩光角度出发而作出的规定,主要参照CIE标准。根据CIE最新对体育照明眩光指标的规定:GRmax不宜超过50。
10.3.13 水下灯具的安全防护措施,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10.3.14 甲级及以上体育建筑照明控制比较复杂,通常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和智能控制方式解决。甲级及以上体育建筑的应急照明系统,一般包括安全照明、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在可能有演出活动的室内体育馆内,疏散指示照明有条件时宜选减光型灯具,以利演出效果。由于在体育馆内人员疏散途径台阶,所以在有条件时,应在距台阶一定距离附近设埋地型疏散照明灯具。
10.3.15 本条是最起码的标准。甲级及以上体育建筑应适当地扩大电话设施和功能。条文规定观众休息厅设公用电话间,主要是为隔离环境噪声。
10.3.16 详见本规范中的体育工艺技术要求。在方案设计阶段,就应十分明确计时记分工艺标准。一般工艺设计由专业设计院(公司)承担。计时记分系统应满足竞赛规则和国际各单项体育组织提出的技术要求。
10.3.17 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体育场、馆扩声技术的标准。一般由专业设计院(公司)承担。
10.3.18 甲级以上体育建筑的有线电视系统的信号源应包括:
1 VHF+UFF (含FM)
2 SHF 卫星电视信号
3 MMDS 多路微波信号
4 自办闭路电视
甲级以下体育建筑可视当地具体情况而定,但必须留出扩展的接口。
10.3.19 乙级及以上体育建筑,1万人以上的专用足球场,以及应当地安全部门要求而设置的电视监视系统,主要考虑防止球场暴力、处理突发事件等安全需要。
通常摄像机应装于隐蔽处,其摄像机应有变焦方面功能。摄像机应能监视到主席台、全部观众席、观众席出入口、运动员出入口等处以及安全防范需要的部位,闭路电视控制室应远离强磁场。应有录像记录功能。
10.3.20 超过3000座位的体育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国家消防规范的强制性规定。由于其他类型、标准的体育建筑在国家消防规范中,目前没有制定强制性规定,因此方案设计阶段时,必须征求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的意见。本条文中的建议内容仅供设计参考。
10.3.21 本条所提出的内容可根据具体项目、业主要求等因素自行决定标准。
10.3.22 本条文中的设施内容,可以根据业主要求增加。
10.3.23~24 本条说明电气线路敷设和户外电气设备安装时应注意的事项。
10.3.25 本条强调供残疾人员使用电气没备应注意的规定。
10.3.26 本条说明接地设计应注意的规定。
10.3.27 在使用光带、照明时应注意进行足球或曲棍球比赛时,灯光不能从端线方向照向球门区,应在端线左右各有15°的保护区,以免对比赛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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