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辅助用房与设施


7.3.1 辅助用房与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设有淋浴、更衣和厕所用房,其设置应满足比赛时和平时的综合利用,淋浴数目不应小于表7.3.1的规定。

表7.3.1 淋浴数目

2 应设有医务急救、广播用房;
3 技术设备用房应包括水处理室、水质检验室、水泵房、配电室等及有关机房及仓库等,当采用液氯等化学药物进行水处理时应有独立的加氯室及化学药品储存间,并防火、防爆,有良好通风;
4 竞赛组织用房应包括各项工作用房如检录室、兴奋剂检查室,工作人员和裁判用房等,还应包括设备用房,如电子服务系统、计算机、技术摄像、计时记分等用房;
5 应设控制中心,其位置应设于跳水池处的跳水设施一侧,面积不应小于5.0m×3.0m;在游泳池处应设于距终点3.5m处,面积不应小于6.0m×3.0m。地面高出池岸0.5~1.0m,并能不受阻碍地观察到比赛场区。
7.3.2 进入游泳跳水区前应设有强制预淋浴和消毒洗脚池(必要时设漫腰消毒池)等设施。消毒洗脚池长度不应小于2m,宽度与通道相同,深度不应小于0.2m。漫腰消毒池有效长度不宜小于1m,有效深度0.6~0.9m。
7.3.3 观众区与游泳跳水区及池岸间应有良好的隔离设施,观众的交通路线不应与运动员、裁判员及工作人员的活动区域交叉,供观众使用的设施不应与运动员合并使用。观众区的污水、污物不得进入池区内。
7.3.4 池厅内各种设备,包括计时记分和电器设备必须有防潮、防腐蚀措施。 

条文说明

7.3 辅助用房与设施
7.3.1 本条提出游泳设施在辅助设施方面的基本要求,使用中应结合设施的等级、规模,进行相应的调整。
游泳设施的更衣室在面积和存衣柜数量的安排上,除满足比赛时运动员使用外,还应满足平时群众使用的要求。
国际游泳、体育和文娱设施委员会建议更衣柜数量如表23所示。

 表23 建议更衣柜数量

7.3.2 本条根据游泳设施的公共卫生标准提出相应的强制淋浴和消毒措施。
7.3.3 本条的提出除满足游泳设施比赛时的分区、避免人流交叉外,也是保证该设施卫生标准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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