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一般规定
8.1.1 地下室车库出入口坡道、与建筑相通的室外下沉式广场、局部下沉式庭院、露天窗井等场所应设置雨水加压提升排放系统。当排水口及汇水面高于室外雨水检查井盖标高时,可直接重力排入雨水检查井。
8.1.2 加压提升雨水系统应由雨水汇集设施、集水池、加压装置和排出管道构成。
8.1.3 连接建筑出入口的下沉地面、下沉广场、下沉庭院及地下车库出入口等,应采取防止设计汇水面以外的雨水进入的措施。
8.1.4 漫坡式下凹的广场或坡道,应设置地面雨水分水线。
8.1.5 连接建筑出入口的下沉地面、下沉广场、下沉庭院等地面应比室内地面低150mm~300mm以上。
8.1.6 室外下沉地面不宜承接屋面雨水排水。
8.1.2 加压提升雨水系统应由雨水汇集设施、集水池、加压装置和排出管道构成。
8.1.3 连接建筑出入口的下沉地面、下沉广场、下沉庭院及地下车库出入口等,应采取防止设计汇水面以外的雨水进入的措施。
8.1.4 漫坡式下凹的广场或坡道,应设置地面雨水分水线。
8.1.5 连接建筑出入口的下沉地面、下沉广场、下沉庭院等地面应比室内地面低150mm~300mm以上。
8.1.6 室外下沉地面不宜承接屋面雨水排水。
条文说明
8.1 一般规定
8.1.1 本条规定了需要设置加压提升雨水系统的场所,这些场所的雨水大都不能重力自流入雨水管网,当下沉场所的汇水面高于外部场地的接纳雨水管顶时,为了确保当外部接纳雨水管道发生堵塞或外部场地积水时不造成倒灌,也应采取机械加压排水。对于坡地建筑等有地形高差可利用的情形,允许重力自流排水,此时若高差不大,排出口上宜设置鸭嘴阀等低开启压力的防倒灌措施。
8.1.2 本条规定了加压提升雨水系统的主要构成,包括雨水的收集、雨水的调蓄、雨水的提升和雨水的排放等设施,对于汇水面的杂质较多的情形,宜在雨水集水池前设沉砂、格栅等物理处理措施。
8.1.3 这些场所的雨水需要局部加压提升,一旦场外的雨水进入,不仅造成雨水径流增加,而且可以重力自排的雨水进入雨水收集池,既增加造价投资,也提升了雨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因此,设计汇水面外的雨水涌入下沉场所,可能大大超过雨水泵的负荷,发生水淹的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近几年,部分地区大暴雨后这种情况屡有发生。采取的措施有:车库坡道反坡抬高后再下坡、坡道入口设置防洪闸、备砂袋、车道侧壁高出室外场地等。
8.1.4 为让雨水尽快进入集水池,应设分水线。
8.1.5 室外地面适当低于室内地面,为防止雨水进入室内提供一定的安全余量,可以避免当下沉场所排水不畅时雨水灌入室内。
8.1.6 室外下沉地面不宜接纳屋面雨水管的排水,同时屋面溢流口也不应布置在下沉场所的上方。
- 上一节:8 加压提升雨水系统设计
- 下一节:8.2 雨水汇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