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12978-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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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样品标识及接收
4.5.1 样品的产品标志和质量检验标志应标于产品表面、便于观察部位。
4.5.2 检验机构在收到样品后应检查样品标识是否清晰、完整、准确。
4.5.3 检验机构在样品接收检查时如发现样品损坏,应书面通知送检企业及抽样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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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产品技术文件
下一节:
4.6 设计更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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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检验分类
4 基本规定
4.1 抽样
4.2 型号编制
4.3 分型产品
4.4 产品技术文件
4.5 样品标识及接收
4.6 设计更改控制
5 型式检验
5.1 受理
5.2 检验
5.3 合格判定及检验报告
5.4 样品处理
6 委托检验
7 监督检验
8 科技成果鉴定检验
9 仲裁检验
附录A(规范性附录)监督检验结果判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