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12978-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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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样品处理
5.4.1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保留必要的样品备查,其余样品退还给送检企业,送检企业不应将经过检验的样品作为产品销售。
5.4.2 留样样品超过保存期限后,由检验机构通知送检企业限期取回。
5.4.3 对逾期不取的样品由检验机构核对销毁。
上一节:
5.3 合格判定及检验报告
下一节:
6 委托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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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检验分类
4 基本规定
4.1 抽样
4.2 型号编制
4.3 分型产品
4.4 产品技术文件
4.5 样品标识及接收
4.6 设计更改控制
5 型式检验
5.1 受理
5.2 检验
5.3 合格判定及检验报告
5.4 样品处理
6 委托检验
7 监督检验
8 科技成果鉴定检验
9 仲裁检验
附录A(规范性附录)监督检验结果判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