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检验


5.2.1 检验机构应对送检企业提交的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加盖技术文件审查章。技术文件审查不合格企业应重新提交技术文件。
5.2.2 检验机构应依据相应的产品标准对样品进行全部项目检验。
5.2.3 在检验过程中允许对不合格检验项目进行补做,试验补做应执行以下规定:
      a) 产品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总数不少于15项时,任一检验项目补做超过2次或补做累计超过4次时,停止补做,判定产品不合格;
      b) 产品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总数少于15项时,任一检验项目补做超过2次或补做累计超过3次时,停止补做,判定产品不合格;
      c) 试验补做的整改工作如在6个月内不能完成,停止补做,判定产品不合格;
      d) 试验补做用样品改进后的检验规定及改进报告执行5.2.3.3规定。
5.2.3.1 试验补做用样品应予加倍(个别检验项目除外)。
5.2.3.2 试验补做用样品可以使用抽取样品的预备品,也可以使用由原抽样部门重新抽样的样品。
5.2.3.3 允许送检企业对试验补做用样品采取某些改进。检验机构如能确认改进不影响合格检验项目中测得数据的可信性,试验应接续进行。
    如不能确认其改进是否对已取得合格检验项目中测试数据的可信性产生影响,检验机构应进行相关或全部项目的验证试验。
    送检企业应向检验机构提交补做改进报告和相应的技术文件一份。检验机构认可后,将其存档。
5.2.4 分型产品的检验项目由检验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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