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保证办公建筑的设计质量,使其符合安全、卫生、适用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的设计。
1.0.3 办公建筑设计应依据使用要求分类,并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 办公建筑分类 

 

1.0.4 办公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本规范是在《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89(以下简称原规范)的基础上修订的,为保证办公建筑符合功能、安全、卫生、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基本要求,阐明本规范的修订目的,作本条规定。
原规范自1990年实施以来,对于指导我国办公建筑设计工作,提高设计质量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提高办公建筑设计质量的要求。国家已制定了新的办公用房建筑标准,与此相适应,原规范也应修改不适应的条文,补充各专业新的内容。同时为了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办公建筑的设计质量。
1.0.2 为了明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特作本条规定。办公建筑因使用性质、单元平面组合、使用对象和管理模式等不同而有很多类型。改革开放以来,办公建筑不再是单一办理行政事务的行政性办公建筑,近年来,供商业(包括外贸)、金融、保险等各类公司、企业、经济集团从事商务活动的办公建筑层出不穷。其形式和管理模式也多种多样,但一个规范很难涵盖,经与有关主管部门商讨,并在调研中大多数设计单位认为,适用范围应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
公寓式办公楼、酒店式办公楼除参照本规范执行外,还需执行住宅设计规范和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条文。
1.0.3 目前国内部分国家行业标准,对本行业的建筑类型的分级、分类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为规范办公建筑的设计,特设本条文。
办公建筑的分类主要依据使用功能的重要性而定。本条文对办公建筑的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及耐火等级作了相应的规定。
对条文中所指“特别重要的办公建筑”,可以理解为:国家级行政办公建筑,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重要的金融、电力调度、广播电视、通信枢纽等办公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该结构体系的最大适用高度的超高层办公建筑。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