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建筑电气


7.3.1 办公建筑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办公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的重要设备及部位按一级负荷供电;
2 二类办公建筑和高度不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以及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的重要设备和部位按二级负荷供电;
3 三类办公建筑和除一、二级负荷以外的用电设备及部位均按三级负荷供电。

7.3.2 办公建筑的电源进线处应设置明显切断装置和计费装置。
用电量较大时应设置变配电所。
7.3.3 办公建筑电气管线应暗敷,管材及线槽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7.3.4 办公建筑的照度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并符合表7.3.4办公建筑照明标准值。

                表7.3.4 办公建筑照明标准值 

7.3.5 办公建筑的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荧光灯及节能型光源,灯具应选用无眩光的灯具。
7.3.6 办公建筑配电回路应将照明回路和插座回路分开,插座回路应有防漏电保护措施。
7.3.7 办公建筑的防雷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二类防雷建筑物:
1)一类办公建筑;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二类办公建筑。
2 三类防雷建筑物:
1)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0.06次/a的二类办公建筑;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三类办公建筑。
7.3.8 办公建筑应有总等电位联结。接地装置采用联合接地体时,接地电阻值应按设备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7.3.9 公寓式办公楼和酒店式办公楼内的卫生间应设局部等电位联结。
7.3.10 办公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用电设备等电源与回路和消防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

7.3 建筑电气
7.3.1 电力负荷等级的划分是决定建筑物供电方式的重要因素,对一、二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独立供电,以保证供电可靠性。特殊的重要设备和部位还应配置UPS装置,如计算机中心、消防控制中心等。
重要设备及部位系指重要办公室、会计室、总值班室、主要通道的照明、各种场所事故照明、消防电梯、消防排烟、正压送风设施、紧急广播、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设备消防等的电力设施,以及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变配电所、柴油发电机房等部位。
7.3.2 供电部门无法用低压供电方式供电的办公建筑,应设置用户变配电所。为确保用电安全,用户与供电部门应设置明显断开点。
7.3.3 电气管线暗敷是考虑办公建筑的美观、大方,保证用电安全,因此应采用非燃烧管材,包括阻燃型塑料管。但塑料管不能在吊顶内敷设,主要是考虑小动物对其破坏。对于导线与管材的选用还应符合现行国家防火规范及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但对于办公楼内的设备用房可穿管明敷。
7.3.4 办公建筑的照度标准比原条文有所提高,主要是考虑改善办公室的工作环境。
7.3.5 采用节能型光源是节能的一个措施。办公室采用荧光灯,一方面光色接近于日光,显色性好,另一方面节省能源。
7.3.6 插座和照明回路分开,不但减少相互影响,而且保障用电安全。目前办公用电设备增多,插座数量、容量相应增加,原条文中规定标准间插座数量为2~3个,本次条文修改未作具体规定,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有关规定执行。插座回路安装防漏电保护措施,原条文中未作规定,修改中明确规定应考虑防漏电保护措施,目的是保证用电设备和人身安全,特别对可移动电气设备更为重要,同时与相应电气规范一致。
7.3.7 凡一类办公建筑均应按二类防雷建筑物考虑。
7.3.8 建筑物的总等电位联结和局部等电位联结,是保护接地的措施,涉及用电设备和人身安全。
7.3.9 强调在公寓式办公楼和酒店式办公楼内的卫生间设局部等电位措施,主要是因为该类型办公楼内的卫生间有洗浴设备,因此按住宅和酒店要求执行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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