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


4.5.1 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
4.5.2 垫层应分层压(夯)实,达到表面坚实、平整。
Ⅰ 主控项目
4.5.3 碎石的强度应均匀,最大粒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2/3;碎砖不应采用风化、酥松、夹有有机杂质的砖料,颗粒粒径不应大于60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5.4 碎石、碎砖垫层的密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试验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4.5.5 碎石、碎砖垫层的表面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条文说明

4.5 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 
4.5.1 本条提出了垫层最小厚度的限值,以便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相一致。
4.5.2 本条提出了施工过程中和夯实后的质量要求,以保证施工质量。
Ⅰ 主控项目
4.5.3 本条规定了垫层的材料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4.5.4 本条规定应检查垫层的密实度。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4.5.5 本条提出了垫层表面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