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 塑胶面层


5.10.1 塑胶面层应采用现浇型塑胶材料或塑胶卷材,宜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类基层上铺设。
5.10.2 基层的强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应平整、干燥、洁净,无油脂及其他杂质。
5.10.3 塑胶面层铺设时的环境温度宜为10℃~30℃。
Ⅰ 主控项目
5.10.4 塑胶面层采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现浇型塑胶材料按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塑胶卷材按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5.10.5 现浇型塑胶面层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成品试件应检测合格。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试件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5.10.6 现浇型塑胶面层与基层应粘结牢固,面层厚度应一致,表面颗粒应均匀,不应有裂痕、分层、气泡、脱(秃)粒等现象;塑胶卷材面层的卷材与基层应粘结牢固,面层不应有断裂、起泡、起鼓、空鼓、脱胶、翘边、溢液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敲击法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5.10.7 塑胶面层的各组合层厚度、坡度、表面平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采用钢尺、坡度尺、2m或3m水平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10.8 塑胶面层应表面洁净,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拼缝处的图案、花纹应吻合,无明显高低差及缝隙,无胶痕;与周边接缝应严密,阴阳角应方正、收边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10.9 塑胶卷材面层的焊缝应平整、光洁,无焦化变色、斑点、焊瘤、起鳞等缺陷,焊缝凹凸允许偏差不应大于0.6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10.10 塑胶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条文说明
5.10 塑胶面层
5.10.1 本条提出塑胶面层按施工工艺可分为现浇型和卷材型两大类,均宜在沥青混凝土基层或水泥类基层上铺设。
    现浇型塑胶面层材料一般是指以聚氨酯为主要材料的混合弹性体以及丙烯酸,采用现浇法施工;卷材型塑胶面层材料一般是指聚氨酯面层(含组合层)、PVC面层(含组合层)、橡胶面层(含组合层)等,采用粘贴法施工。
    塑胶面层按使用功能分类,可分为塑胶运动地板(面)和一般塑料面层。用作体育竞赛的塑胶运动地板(面)除应符合本节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体育竞赛场地专业规范的要求;一般塑料面层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6.6节的有关规定。
5.10.2 本条对基层质量提出要求。对于水泥类基层,可用水泥砂浆或水泥基自流平涂层作为找平层,应视塑胶面层的具体要求而定;沥青混凝土应采用不含蜡或低蜡沥青,沥青混凝土基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2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塑胶运动地板(面)的基层宜采用半刚性的沥青混凝土。
5.10.3 本条对塑胶面层铺设时的环境温度提出要求。
Ⅰ 主控项目
5.10.4 本条对塑胶面层采用的材料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10.5 本条对现浇型塑胶面层的配合比及成品试件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对于现浇型塑胶面层材料,除需确认各种原材料是否相互兼容、面层表面是否具有耐久性和运动性能外,还需确认原材料的组合、铺装工艺、长期使用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现浇型塑胶面层的成品试件必须经专业实验室检测合格。
5.10.6 本条对现浇型和卷材型塑胶面层与基层的粘结牢固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5.10.7 本条对塑胶面层的各组合层厚度、坡度、表面平整度等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10.8 本条对塑胶面层的表面观感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10.9 本条对卷材型塑胶面层的焊缝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5.10.10 本条提出面层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