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一般要求
3.1.1 城镇建设智能卡系统应包括城市公共交通票用、城市轨道交通票用、表具类和出入口控制类等智能卡系统。
3.1.2 城镇建设智能卡系统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承担。
条文说明
3.1 一般要求
3.1.1 城镇建设智能卡广泛应用于城市综合交通(含公交、轨道、出租车、轮渡)、供水、燃气、供热、风景园林、数字社区、建筑及居住区门禁系统、停车场管理、建筑材料、各类电子证书等40多个领域。城市公共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表具类和出入口控制类是城镇建设智能卡应用最为集中,且已经具有较大规模的四个领域。因而,本规范所描述的城镇建设智能卡系统包含城市公共交通票用、城市轨道交通票用、表具类和出入口控制类等智能卡系统。
3.1.2 进行城镇建设智能卡系统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科学技术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宜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保障城镇建设智能卡系统的顺利建设。